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陈建珍副食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建珍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03MA2HBD0CXG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括苍西路26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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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龙市监处罚〔2023〕552号
???????????????????????????????????? ?2023年7月4日,当事人以30元/瓶的价格从上门推销的个人处现金购进8瓶天然蜂蜜,并将上述食品放置在店内销售。2023年7月5日,温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天然蜂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抽检人员抽取样品6瓶,含备样数量3瓶。2023年8月2日,温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经检验,果糖和葡萄糖,蔗糖项目不符合GB 14963-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至2023年8月7日本局送达上述检验报告之日止,当事人被抽样天然蜂蜜数量6瓶,销售单价50元/瓶,销售总金额为300元,违法所得120元,尚有2瓶未销售。另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天然蜂蜜未向供货者索取营业执照、检验合格证明等。销售上述蜂蜜,瓶子上仅标注“天然蜂蜜”,无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食品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 当事人销售的天然蜂蜜经检验,蔗糖项目不符合GB 14963-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要求;未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食品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二)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十二)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事实。当事人购进天然蜂蜜未索证索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了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事实。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第二十三条第(十二)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十二)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天然蜂蜜2瓶;二、没收违法所得120元,上缴财政;三、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处以罚款3000元,上缴财政;四、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3000.00元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