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齐鸿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换芳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074630734P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广从三路253号108-111房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6-25
(2024)粤0115民初328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齐鸿贸易有限公司
黄**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2
2024-05-11
(2024)粤0115民初328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齐鸿贸易有限公司
黄**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3
2024-04-22
(2024)粤0115民初328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齐鸿贸易有限公司
黄**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4
2023-02-21
(2023)粤0117民初54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齐鸿贸易有限公司
林**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云市监处罚﹝2023﹞2129号
2023年9月19日,我局在处理产品抽检不合格结果的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车用尿素溶液(车用尿素水溶液)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2023年5月29日,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销售的产品车用尿素溶液(车用尿素水溶液)(生产日期/批号:2023/05/16/—,规格型号:20Kg/桶)进行抽样,经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NZJ(2023)HG01-00705),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杂质含量(钙、钾、钠)项目不符合GB29518-2013标准要求,依据《车用尿素水溶液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涉事产品。当事人对检验结果、现场检查过程无异议。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5月24日从广州加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购进车用尿素溶液(车用尿素水溶液),购进数量是10桶,购进价格是36元/桶,购进总金额为360元。上述10桶车用尿素溶液(车用尿素水溶液)于2023年5月29日被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样2桶(含备用样品1桶),抽检单位按照45元/桶的价格支付了2桶检验样品(含备用样品1桶)的费用,剩余8桶销售完毕。鉴此,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车用尿素溶液(车用尿素水溶液)货值以销售价计算为450元(45元/桶×10桶),违法所得为90元[(45-36)元/桶×10桶]。上述车用尿素溶液(车用尿素水溶液)因销售给散客,无法召回。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检验报告》(No:NZJ(2023)HG01-00705);询问(调查)笔录;销售单复印件等相关证据材料。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车用尿素溶液(车用尿素水溶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车用尿素溶液(车用尿素水溶液);二、没收违法所得90元;三、罚款900元。(合计罚没款990元)以上建议当否,呈局领导审批。
当事人:广州齐鸿贸易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74630734P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沙亭村六社车路边广从三路382号广州市巨丰汽车配件市场A11号法定代表人:刘换芳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5月24日从广州加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购进车用尿素溶液(车用尿素水溶液),购进数量是10桶,购进价格是36元/桶,购进总金额为360元。上述10桶车用尿素溶液(车用尿素水溶液)于2023年5月29日被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样2桶(含备用样品1桶),抽检单位按照45元/桶的价格支付了2桶检验样品(含备用样品1桶)的费用,剩余8桶销售完毕。鉴此,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车用尿素溶液(车用尿素水溶液)货值以销售价计算为450元(45元/桶×10桶),违法所得为90元[(45-36)元/桶×10桶]。上述车用尿素溶液(车用尿素水溶液)经检验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不具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对当事人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车用尿素溶液(车用尿素水溶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车用尿素溶液(车用尿素水溶液);二、没收违法所得90元;三、罚款900元。(合计罚没款990元)
9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