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郑东新区家便利便利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毕彦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10100MA9LPNFE1T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良秀路与锦绣路交叉口向南200米路东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郑东市监处罚〔2023〕35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0日从中牟县万邦批发市场调料区一家商户那里购进6瓶“董永”牌孝感佬米酒用于销售,该批佬米酒采购价每瓶7元,销售价每瓶10元,截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批佬米酒还剩余1瓶正在销售,已超过保质期7天。经调取当事人的销售记录,该批佬米酒在有效期内销售3瓶,超过保质期销售2瓶。该批佬米酒违法经营金额30元(3瓶×10元/瓶=30元),违法所得6元【2瓶×(10元/瓶-7元/瓶)=6元)】。 据当事人陈述,在采购该批孝感佬米酒时,当事人留存了进货票据凭证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该批食品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截止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应证据。
我局认为:一、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禁止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因违法货值金额少(30元),违法所得少(6元),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裁量等级为减轻处罚。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的有关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陆元整(¥6.00元);没收孝感佬米酒1瓶(品牌:董永,生产商:孝感市董永麻糖米酒厂);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
二、当事人未保存食品进货信息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小作坊、小经营店应当留存进货票据凭证,进货相关票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的规定,构成了未保存食品经营信息的违法行为。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该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三)未保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进货信息或者食品批发信息的”,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保存食品进货信息的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综上,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和未保存食品进货信息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陆元整(¥6.00元);
3、没收孝感佬米酒1瓶(品牌:董永,生产商:孝感市董永麻糖米酒厂);
4、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
共计:伍仟零陆元整(¥5006.00元)
5000.00元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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