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欧家邻里超市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章晓东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03MAC6CR8G5F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东孝街道金瓯路凤凰社区西区1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烟处﹝2024﹞第24104号
我局认为,当事人作为烟草专卖零售户,应当遵守“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卷烟的规定,而其为牟取不当利益从非法渠道购进烟草制品用于销售,侵害了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经营管理制度,扰乱了卷烟市场秩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根据上述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我局于2024年7月1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金烟处告[2024]第119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申辩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的规定,考虑当事人违法情节,决定处罚如下:处以违法进货总额21225元8%的罚款,计1698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我局认为,当事人作为烟草专卖零售户,应当遵守“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卷烟的规定,而其为牟取不当利益从非法渠道购进烟草制品用于销售,侵害了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经营管理制度,扰乱了卷烟市场秩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根据上述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我局于2024年7月1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金烟处告[2024]第119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申辩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的规定,考虑当事人违法情节,决定处罚如下:处以违法进货总额21225元8%的罚款,计1698元。
1698.00元
金华市烟草专卖局
2024-07-25
2
金东消行罚决字﹝2023﹞第0139号
当事人金华欧家邻里超市有限公司2023年05月30日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金华欧家邻里超市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元的处罚
给予金华欧家邻里超市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元的处罚
3000.00元
金华市金东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3-06-08
3
金东消行罚决字﹝2023﹞第0048号
位于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东孝街道金瓯路凤凰社区西区1号的金华欧家邻里超市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四)》第十项之规定,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形
决定给予金华欧家邻里超市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处罚
3000.00元
金华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3-04-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