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石河镇凯凯餐馆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雷凯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6MA4BYR7P2L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天门市石家河镇石河大道20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6〕523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5日经本局核准登记成立,并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4290060183720),在天门市石家河镇石河大道206号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2025年10月,当事人从天门市石家河农贸批发市场一批发商处,以13元/袋的价格,购进标称湖味鲜原产食材洪湖有限公司生产的“千滋百汇”牌田螺肉3袋,购货金额39元。该“千滋百汇”牌田螺肉净含量:200克;生产日期:2025年2月10日;保质期:十二个月。当事人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中已使用1袋,剩余2袋存放在后厨冰柜内待使用。2026年4月15日,经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上述食品原料已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共计26元。
由于当事人未健立食品使用记录台账,无法确定上述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后的使用情况,因此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在本局执法人员监督下,当事人将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现场销毁,倒入了垃圾桶内。...[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0 元。
300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