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吉林东市商贸经济示范区向洋海鲜水产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相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01MA150WBG1H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汇龙广场B座一层的农贸市场(原创业大厦一楼)鱼区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市监昌处罚〔2024〕17029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8月30日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在东市农贸市场租赁摊床,经营至今。当事人于2023年9月以360元从流动摊贩处购买涉案电子秤,当事人购买该涉案电子秤后未向吉林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申请检定就用于海鲜贸易结算。2024年2月5日,涉案电子秤经吉林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检定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编号:E4340000017号),检定结果为:1、铅封状态不合格;2、实际分度值与铭牌标示分度值不符;3、最大允许误差不合格。判定涉案电子秤为不合格计量器具。涉案电子秤用于日常海鲜销售贸易结算使用,无法提供销售台账,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追诉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8月30日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在东市农贸市场租赁摊床,经营至今。当事人于2023年9月以360元从流动摊贩处购买涉案电子秤,当事人购买该涉案电子秤后未向吉林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申请检定就用于海鲜贸易结算。2024年2月5日,涉案电子秤经吉林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检定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编号:E4340000017号),检定结果为:1、铅封状态不合格;2、实际分度值与铭牌标示分度值不符;3、最大允许误差不合格。判定涉案电子秤为不合格计量器具。涉案电子秤用于日常海鲜销售贸易结算使用,无法提供销售台账,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处罚如下:
一、没收ACS-30型电子计价秤1台。
二、罚款1400元。
1400.00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昌邑分局
2024-06-25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户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昌邑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