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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渭区焕自己集合化妆品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余兴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10502MA6Y763N0J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仓程路吾悦广场一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渭南临渭市监处罚〔2024〕193号
2024年4月16日,我局接消费者投诉举报,称2024年3月29日在当事人处花费1299元买了一化妆品套盒,根据举报情况,我局于2024年4月17日对当事人限时购化妆品销售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实,当事人销售“限时购”活动商品过程中未曾按照标价签上标示的原价销售,均以“限时购”活动价格销售。根据当事人销售商品的标价签标示原价情况及执法人员现场调取2024年2月-3月的部分限时购商品销售记录情况。而是按照另一种价格进行销售,当事人存在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违法行为。另,因当事人在市场经营活动中销售的商品属于市场调节价,无法固定或确定涉案商品或服务的“应当执行的价格”,故当事人上述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获得多收价款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无法确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三)项“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及《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列举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参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二)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等原则,综合考虑该店的生存情况,兼顾临渭区营商环境发展状况等相关因素,本局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决定:处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
11000.00元
渭南市临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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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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