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浙江维康日用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利红注册资本:1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1123669178628P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云峰街道北达路25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07
(2026)浙07民初40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青岛沃普艾斯日用品有限公司
金华市玖顺日用品有限公司,金华市婺创日用品有限公司,浙江维康日用品有限公司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10-22
(2025)浙1125民初1925号
著作权侵权纠纷
四川中轩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浙江维康日用品有限公司
云和县人民法院
3
2025-09-23
(2025)浙1125民初650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河北菲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金华市婺创日用品有限公司,金华市英茂日用品有限公司,浙江维康日用品有限公司,遂昌百扬日用品有限公司
云和县人民法院
4
2025-08-05
(2025)浙1125民初650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河北菲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金华市英茂日用品有限公司,遂昌百扬日用品有限公司,浙江维康日用品有限公司,金华市婺创日用品有限公司
云和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03-02
2017-05-08
(2016)浙02民初1152号之三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郑*与遂昌维康竹炭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6-12-20
2016-12-20
(2016)浙民辖终289号
郑*与遂昌维康竹炭开发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管辖案件
3
2016-10-14
2016-10-14
(2016)浙02执保240号
郑*、遂昌维康竹炭开发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500000.00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遂市监处罚﹝2025﹞184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日-2024年12月26日,生产含当事人信息的手机防冻贴产品期间,因包装袋混用,使用了印有河北某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厂名厂址及执行标准的包装袋共计1500个,生产出相应产品1500袋,且未获得河北某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授权许可。<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以及执行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属于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以及质量标志(执行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的手机防冻贴产品50袋;2.没收违法所得165.3元;3.罚款3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以及执行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属于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以及质量标志(执行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的手机防冻贴产品50袋;2.没收违法所得165.3元;3.罚款300元。
300.00元
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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