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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宁县小胖妞土特产品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韦美艳注册资本:5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532628MAEGX6YMXH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新华镇珑端街1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文富处罚〔2025〕7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4月28日取得《营业执照》,2025年6月11日在注册的抖音店铺“小胖妞农村特产”上架食品(土饼、糯米粑等)进行销售,当事人于2025年7月4日将《营业执照》的经营场所变更为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新华镇珑端街15号。2025年7月1日,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现场未发现当事人在抖音店铺上架的食品,当事人现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营业执照》,但未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条之规定,本局依法具有管辖权。执法人员查看经营者韦美艳提供其在抖音开设的店铺“小胖妞农村特产”,发现当事人已将其抖音店铺上架销售的食品全部下架停止销售,但发现当事人在2025年6月11日至2025年7月1日期间,总共交易了49单,只有6单交易成功,其中4单分别为:1、消费者分别于2025年6月14日和2025年6月18日下单“云南农村正宗糯米土饼”,共2单,销售价格均为18.00元,其中2025年6月14日的订单于当天发货,另外2025年6月18日的订单于2025年6月25日发货;2、消费者于2025年6月23日下单“富宁正宗糯米达连粑”,销售价格为30.00元,当事人于2025年6月25日发货;3、消费者于2025年6月28日下单“云南富宁乡村土饼”,销售价格为26.00元,当事人于2025年6月29日发货;有2单是“云南文山富宁正宗米线,无添加”(其中1单已退款,未实际交易成功),销售价为26.9元/包,共销售2包。上述食品共获取经营额145.80元,应认定为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计算方式:18.00×2+30.00+26.00+26.90×2=145.80元)。当事人称在抖音店铺销售的“云南农村正宗糯米土饼”“富宁正宗糯米达连粑”“云南富宁乡村土饼”“云南文山富宁正宗米线,无添加”食品并非自行制作销售,而是由消费者在抖音平台下单后,由当事人前往富宁县辖区内的食品小摊贩、食品生产企业进行采购,其中,“云南农村正宗糯米土饼”和“云南富宁乡村土饼”的购进价格为12.00元/包,而“富宁正宗糯米达连粑”的购进价格为15.00元/包,上述3种名称的食品均是从富宁美艳食品摊购进,而“云南文山富宁正宗米线,无添加”是当事人从富宁冠鑫园鲜粮食品有限公司以12.00元/包的价格购进,购进后再通过邮寄的方式邮寄给消费者。截至案件调查终结,没有消费者向当事人和本局反映食用该店销售的食品后出现任何身体不适的情形。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即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从轻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壹佰肆拾伍元捌角(¥145.80)元; 二、并处罚款伍万元(¥50000.00)。 上述罚没款合计伍万零壹佰肆拾伍元捌角(¥50145.80)。
50000.00元
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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