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安大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卢锡平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81769601032H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瑞安市湖岭镇下社垟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6-23
(2026)浙0381民初7127号
买卖合同纠纷
瑞安市安大食品有限公司
温**,王*
瑞安市人民法院
2
2021-03-11
(2021)浙03民终418号
合同纠纷
张*
瑞安市安大食品有限公司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0-08-20
(2020)浙0381民初7620号
合同纠纷
x**
瑞安市安大食品有限公司
瑞安市人民法院
4
2020-08-20
(2020)浙0381民初7620号
合同纠纷
张*
瑞安市安大食品有限公司
瑞安市人民法院
5
2019-12-11
(2019)湘0111民初11646号
合同纠纷
张*
瑞安市安大食品有限公司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6
2019-09-02
(2019)浙0381民初9403号
买卖合同纠纷
瑞安市安大食品有限公司
郑**,杜**
瑞安市人民法院
7
2019-05-23
浙瑞安劳人仲案(2019)464号
项**
瑞安市安大食品有限公司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3-31
2020-11-03
(2020)浙0381民初7620号
合同纠纷
张*与瑞安市安大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3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0-05-14
2019-12-04
(2019)湘0111民初11646号之一
合同纠纷
张*与瑞安市安大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04-20
2020-03-20
(2020)湘01民辖终130号
合同纠纷
瑞安市安大食品有限公司、张*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瑞市监处罚〔2026〕830号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的产品名称为安大肉肠(非即食)的成品香肠,净含量700克,其外包装标签中标明保质期为12个月,生产日期为“见包装”,其包装袋上标注生产日期为“2026/05/01”。当事人于2026年4月21日在其位于瑞安市湖岭镇下社垟村的公司生产经营场所内生产了上述产品,但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为“2026/05/01”。至案发时,当事人一共生产了上述情形的“安大肉肠(非即食)”210盒,10包/盒,共计2100包,尚未销售,出厂价为9.5元/包,合计货值金额19950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生产虚假标注生产日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且涉案食品保质期为12个月,当事人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距实际生产日期晚10日,与产品的保质期(12个月)比较,其违法行为产生的实际危害性轻微,另外涉案产品尚未销售,尚未产生严重危害后果,属于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至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2100包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为2026/05/01的“安大肉肠(非即食)”);2.罚款105000元,上缴国库。
105000.00元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4
2
瑞市监处罚﹝2024﹞592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2月22日因未严格落实生产环节控制,我局执法人员出具当场处罚决定书(瑞市监当处字〔2024〕15308号)给予警告,并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瑞市监责改字〔2024〕15308号)责令。2024年3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逾期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于2024年1月29日生产的1000kg安大肉肠于2024年2月1日售出,共计货值750元,违法所得750元,上述食品标签产品类别标注错误。<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根据一、当事人未实施生产工序控制要求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规定。二、当事人食品标签含义虚假内容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处罚款24000元,没收违法所得750元,共计罚没款2475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根据一、当事人未实施生产工序控制要求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规定。二、当事人食品标签含义虚假内容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处罚款24000元,没收违法所得750元,共计罚没款24750元。
24000.00元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