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双鸭山市尖山区可新四季果品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孙海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500MA1A4W7YX1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双鸭山市国贸商厦负一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双市监处字[2023]202号
按照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3年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的通知》(黑市监[2023]35号)有关要求,于2023年9月6日对双鸭山市尖山区可新四季果品店经销的食用农产品芹菜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构成销售农药残留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提取的现场抽检图片,证明现场抽检情况; 2.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该店店长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资质及受委托人授权情况; 3.《检验报告》(No.ACD907024ACF6076897)、《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SBJ23230000250740790ZX)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芹菜抽检不合格信息、及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责令改正通知书》(双市监执食二责改〔2023〕4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双市监执食二限〔2023〕4号),证明当事人责令整改、控制风险情况,及按期限提交材料情况; 5.《现场笔录》两份,证明核查处置部门现场检查送达检验报告及复查情况; 6.《询问笔录》4份,证明当事人对不合格批次香蕉的进销货情况; 7.供货方营业执照、购货票据、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证明当事人进货来源情况; 8.《协助调查函》1份、《案件线索移送函》3份,证明购进情况,及向有关部门通报案件线索情况; 9.整改报告、召回公告,证明当事人整改及召回情况
没收违法所得#
0.00元
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8
2
双市监处字[2023]186号
按照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3年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的通知》(黑市监[2023]35号)有关要求,于2023年9月6日对双鸭山市尖山区可新四季果品店经销的食用农产品:香蕉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构成销售兽药残留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提取的现场抽检图片,证明现场抽检情况; 2.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该店店长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资质及受委托人授权情况; 3.《检验报告》(No.ACD907024ACF6076900)、《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SBJ2323250740793ZX)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香蕉抽检不合格信息、及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责令改正通知书》(双市监执食二责改【2023】5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双市监执食二限【2023】5号),证明当事人责令整改、控制风险情况,及按期限提交材料情况; 5.《现场笔录》两份,证明核查处置部门现场检查送达检验报告及复查情况; 6.《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对不合格批次香蕉的进销货情况; 7.供货方营业执照、购货票据、农药残留检测报告单,证明当事人进货来源情况; 8.《协助调查函》、《回复函》,证明确认向双鸭山市四季果品站前店总店销售国产香蕉41件(75元/件)并提供了营业执照、销售凭证和农药残留检测报告单复印件。; 9.整改报告、召回公告,证明当事人整改及召回情况。 本局于2023年10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双市监执二食罚告〔2023〕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没收违法所得#
0.00元
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