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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高新开发区雷锋镇珈佳日用品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代震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30100MA4NLY336U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长沙高新开发区雷锋镇农贸大市场A6栋109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04-04
2018-04-04
(2018)湘0104民初807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高新开发区雷锋镇珈佳日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知识产权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处罚[2023]38号
当事人经营场所长沙高新开发区雷锋镇农贸大市场A6栋109门面内,待售的1491粒南孚系列电池产品经注册商标权利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维权人员鉴定为“不是注册商标权利人公司生产以及授权单位生产的产品,经确认为侵犯其商标‘南孚’专用权产品”。根据注册商标权利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出具的(2023)南孚 020176号《鉴定证明》材料,当事人该批南孚系列电池产品为侵犯了注册商标“南孚”、“聚能环”、“丰蓝1号”专用权的产品。 另查,当事人自述2023年年初自雷锋农贸大市场送货的一个流动商贩处购进涉案电池产品,数量总计为1550粒(“聚能环”5#电池850粒、“聚能环”7#电池650粒、“丰蓝1号”电池50粒),又因店铺系夫妻经营,未建立购销台账,无法提供购销数据及供货商资质。除本局查获的1491粒电池产品外,当事人陈述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向外销售以及自用了共计59粒电池产品。因当事人自述的案涉产品购销数量及售价无法查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项“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一)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二)未销售侵权商品的标价;(三)已查清侵权商品实际销售的平均价格;(四)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五)侵权人因侵权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六)其他能够合理计算侵权商品价值的因素。”及注册商标权利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出具的(2023)南孚 23031401号《证明》材料的市场建议零售价(南孚聚能环5#、7#电池3元/粒、丰蓝1号电池5元/粒)确定,涉案产品违法经营额为4571元。
1.没收侵权商品(“南孚”“聚能环”5#电池808粒、“南孚”“聚能环”7#电池634粒、“丰蓝1号”电池49粒) 2.处罚款4571元。
4571.00元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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