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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伦旗金泰矿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5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崔爽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524575663649D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库伦旗水泉乡石灰窑子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库自然资罚字﹝2025﹞11号
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罚款30000.00元
30000.00元
库伦旗自然资源局(库伦旗林业和草原局)
2025-05-23
2
库自然资罚字﹝2024﹞6号
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
罚款
20000.00元
库伦旗自然资源局(库伦旗林业和草原局)
2024-09-20
3
(库)应急矿罚﹝2024﹞002号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 贰万元(¥20,000.00) 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违反了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款“(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 贰万元(¥20,000.00) 的行政处罚。
20000.00元
库伦旗应急管理局
2024-04-03
4
(库)应急矿罚﹝2024﹞001号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给予 叁万元(¥30,000.00) 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违反了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给予 叁万元(¥30,000.00) 的行政处罚。
30000.00元
库伦旗应急管理局
2024-04-03
5
库自然资罚字(2023)3号
非法使用草原
罚款
55040.00元
库伦旗自然资源局
2023-10-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