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市刘房子铁成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玉莲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381MA155K4Q3Y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公主岭市刘房子街道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5〕205号
当事人销售的“张家街六十度白酒”经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
2025年5月12日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刘房子所执法人员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对公主岭市刘房子铁成超市进行检查。当事人在现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营业执照、产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执法人员在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其销售的 “张家街六十度白酒”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SBJSP2500542 并送达了上述产品的检验结果告知书。执法人员在现场未发现经检验不合格同批次的“张家街六十度白酒”。当事人在现场未向执法人员提供上述产品的进货票据、检验合格证明。执法人员在现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售卖经抽检不合格批次产品,张贴上述产品的召回公告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公市监责改〔2025〕0512号。
经查,当事人的经营项目是食品、日用百货销售。当事人对上述产品的检验结果无异议,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产品于2018年在从公主岭市张家街兴盛酒厂购进,据当事人描述进货时查验了产品合格证明也留存了进货票据。由于时间太久当事人记不清共购进多少上述产品,进货票据及产品合格证明也由于年久无法找寻。上述产品的进货价格为18元每瓶,销售价格为25元每瓶,共销售6瓶,货值金额150元,违法所得42元。
2025年6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市监罚告﹝2025﹞20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张家街六十度白酒”经检验不合格,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 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没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处货值金额60%倍的罚款9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42.00元 。罚没合计132.00元。
90.00元
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7
2
公烟专处﹝2025﹞第005号
2025年1月18日10时28分,我局执法人员吴琼(执法证号:07010352009)曹晋(执法证号:07010352013)依法对吉林省长春市公主岭市刘房子街道铁成超市实施检查,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在该商店仓库内现场查获贵烟(金百合)1条、红旗渠(雪茄)6条等共计8个品牌(规格)40条卷烟,其外包装32位识别码损毁且现场负责人李玉萍无法提供有效购进证明,经现场请示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将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经调查,公主岭市刘房子铁成超市负责人陈玉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身体有病,商店委托雇佣李玉萍经营,李玉萍供述被查获的卷烟是从一农村小卖店老太太处购进的,案发时尚未销售,且无法提供购进价格证明。经鉴定上述卷烟为真品卷烟,案值3445.00元。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鉴别检验报告等证据为证。2025年2月26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陈玉莲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以及行使权利的期限,当事人在期限内未陈述、申辩。
处以当事人陈玉莲进货总额3445.00元8%罚款,即罚款275.60元,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予以返还。
275.60元
公主岭市烟草专卖局
2025-03-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