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尔市新太能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蔡文华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9002MA7ACNQ53P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阿拉尔市九团10连1区8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8-07
(2024)兵0103民初844号
劳务合同纠纷
高**
李*
裁判文书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2
2024-05-16
劳务合同纠纷
高**
李*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阿拉尔税稽罚﹝2025﹞11号
﹝一﹞增值税你公司2023年8月至2024年12月通过“AI加油”APP收取加油款11,860,986.68元,其中2023年1,901,788.19元,2024年9,959,198.49元。相关款项通过APP收款后,由第三方支付公司转入蔡*琼个人银行账户。后通过“库存现金”进行部分申报,2023年申报342,286.56元,2024年申报1,610,937.89元,剩余9,907,762.23元未进行纳税申报。你公司未申报收入8,767,931.18元﹝9,907,762.23÷1.13﹞,其中2023年1,380,089.94元﹝1,559,501.63÷1.13﹞、2024年7,387,841.24元﹝8,348,260.60÷1.13﹞,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条第一项“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第五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项“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
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
679362.78元
国家税务总局阿拉尔税务局稽查局
2025-12-10
2
第一师市监处罚〔2024〕21号
-
罚款300元
300.00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8
3
(一阿)应急罚﹝2023﹞24号
2023年4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阿拉尔市新太能源有限公司在2023年3月21日作出责令整改指令书(一阿)应急责改〔2023〕144号复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1.新员工陈李娟2023年2月入职,图妮沙骊·阿里木入职未开展三级教育培训整改不到位,培训学时不足的行为。
伍仟元罚款
5000.00元
第一师阿拉尔市应急管理局
2023-06-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