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县长街宏飞大酒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奕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26MA290WYE7G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长街镇东兴中路10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5〕129号
经查明:当事人宁海县长街宏飞大酒店于2023年12月从宁海某店(当事人无法提供具体信息),购入“佰香祥”牌芒果包(杨枝甘露)3袋(生产日期:2023-09-24,贮存方法:-18℃以下,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350g(10个装),生产商:福建泉州佰益祥食品有限公司),用于制作点心,销售价格为3元/个。前述“佰香祥”牌芒果包(杨枝甘露)超过保质期,仍放置于经营场所操作间冰箱内继续使用。至被查获时,库存前述“佰香祥”牌芒果包(杨枝甘露)1袋(已开封,剩余5个),因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账,无法查清当事人已使用的超过保质期的“佰香祥”牌芒果包(杨枝甘露)制作点心数量,故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已查清货值金额15元。2025年1月6日,被本局查获。另经查明,当事人在采购前述“佰香祥”牌芒果包(杨枝甘露)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本局认为:当事人宁海县长街宏飞大酒店采购前述“佰香祥”牌芒果包(杨枝甘露)时,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警告。当事人宁海县长街宏飞大酒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佰香祥”牌芒果包(杨枝甘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同时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存在可以减轻情形,综合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六条的规定,决定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没收超过保质期的“佰香祥”牌芒果包(杨枝甘露)1袋(已开封,剩余5个);(二)罚款10000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超过保质期的“佰香祥”牌芒果包(杨枝甘露)1袋(已开封,剩余5个);(三)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