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康达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大所药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300MA9H16X19D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工农乡大所社区一组35号独立门面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洛龙市监罚字〔2023〕141号
经查,洛阳康达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展览路店,8月17日销售的两盒万通牌阿胶,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153058,生产企业:国九堂山东阿胶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0190817,生产日期2019年8月17日,有效期至2023年7月。供货商:河南德尔康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价格每盒245元,销售价格每盒698元,过期药品共计销售两盒,货值金额1396元。过期药品已于9月28日双方完成退货退款,无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3版)》的规定,结合执法人员调查情况,经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对洛阳康达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展览路店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过期药品万通牌阿胶两盒;
2、处10000元罚款。
10000.00元
洛阳市洛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