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旧佳美口腔门诊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义宏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2501MACR9NC952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城区街道办事处金湖西社区居委会金湖西路6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红个处罚〔2025〕62号
我局执法人员对个旧市佳美口腔门诊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当事人在美团平台上发布医疗广告,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已过期,涉嫌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
案件承办人认为,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的,或伪造、变造、过期使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的,依据《广告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十四)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以及参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2000.00元
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