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秀山志清园食品加工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志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00241MA5Y7M5B7K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秀山县乌杨街道小北街13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秀山市监处罚〔2025〕424号
经查,当事人办理有《营业执照》、《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在重庆市秀山县乌杨街道小北街139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025年9月6日,当事人用面粉、花生、芝麻、核桃、西瓜籽仁、桔丁、冬瓜糖等原料,生产五仁月饼11kg。当事人在生产过程中未加入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但其原料均为外购而来,不合格原因是该批外购的原料导致。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对不合格产品进行了召回。生产后,上述批次的五仁月饼全部销售完毕,其中5kg以25元/kg的价格销售,4kg以20元/kg的价格销售,2kg以26元/kg的价格销售给执法人员用于抽检。货值金额为25元/kg5kg+20/kg4kg+26元/kg2kg=257,违法所得为25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期限改正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小作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发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责令食品摊贩停止经营:(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57元; 2、罚款2000元。
2000.00元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9
2
渝秀山市监处罚〔2025〕351号
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月饼生产销售活动,每年中秋节前一个月开始生产。当事人生产的月饼的食品标签信息如下:品名:糖果糕点月饼;秀工号:500241600045620;卫生许可证:秀山食备字2016第00226号;保质期:春夏120天,秋冬180天;厂名:秀山志清園食品加工厂;厂址:重庆市秀山县乌杨街道工业园区小北街139号;电话:18290382188,76681436,该标签未标注有效的《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的登记证编号、贮存条件和小作坊食品标识。2025年8月19日,当事人以25元/袋的价格销售了5袋月饼给秀山县囍福超市,故本案违法所得为:5袋25元/袋=12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小作坊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责令食品摊贩停止经营:(二)生产经营无标识的食品或者标识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食品;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标识不符合《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25元; 2.罚款300元。
300.00元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5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15-07-03
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