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道里区斐盛晶赫吚胖子油炸糕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邵国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02MADWFGP8XL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西八道街18-2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道里市监处罚〔2025〕36号
经查,哈尔滨市道里区斐盛尹胖子油炸糕尚志大街店(个体工商户)在其油炸糕生产、销售店铺的牌匾突出使用“尹胖子油炸糕”文字,未获得“尹胖子油炸糕”(商标注册证号:第48096934号 核定使用项目:第30类、第35类 有效期至 2031年5月20日)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2024年12月10日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哈里市监商广责字〔2024〕121001号)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024年12月18日当事人整改完毕,按当事人陈述,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自开业至今2个月多。
哈尔滨锋合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与张萍签署的《中央大街美食入驻协议》,约定哈尔滨锋合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特许张萍在西八道街第一个窗口经营餐饮店,实行统一收银经营模式,张萍所有收入款项通过统一收银台,汇入哈尔滨锋合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指定银行账户,张萍每月按商铺销售总额30%收取租金。哈尔滨锋合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汇款回单显示与斐盛尹胖子第一笔结算时间在2024年9月23日,用途“尹胖子9.9-9.19结算”,金额为47612.56元。
当事人经营场所橱窗张贴价格公示物料“九阳豆浆 石磨醇香豆浆6.00元/杯 红枣桂圆豆浆6.00元/杯 核桃花生豆浆6.00元/杯”“北大荒 原味豆浆6元 甜味豆浆6元 红枣豆浆6元 牛奶6元 玉米汁6元”,经营场所内有九阳豆浆机、北大荒豆浆机、一次性纸杯等。因当事人经营场所同时售卖其他食品使用哈尔滨锋合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收款码进行收款,且未设立账本,无法明确违法行为持续期间因侵权产生的收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办材料(投诉书、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权利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检查照片)(共16页),证明当事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来源;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共4页),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被授权委托人处理此事的合法身份;
3.“尹胖子油炸糕”(商标注册证号:第48096934号 核定使用项目:第30类、第35类 有效期至 2031年5月20日)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商标权利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共7页),证明该商标的合法注册及使用情况;
4.现场笔录(共3页)、询问笔录(2024年12月12日、2024年12月19日、2024年12月26日)(共8页)、现场检查照片(共5页)、投诉书、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商标权利人身份证复印件(共7页),整改后的照片(共1页),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及整改情况;
5.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查询单(共1页),证明当事人属于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6.斐盛尹胖子(商标注册证号:第74143296号 核定使用项目:第30类 有效期至 2034年4月6日)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授权合同(共3页),证明当事人被授权使用“斐盛尹胖子”注册商标。
7.斐盛尹胖子油炸糕店铺价格公示及经营场所陈设照片(共3张)、询问笔录(2025年1月13日 共2页)、哈尔滨锋合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手续、法定代表人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中央大街美食入驻协议、
责令哈尔滨市道里区斐盛尹胖子油炸糕尚志大街店(个体工商户)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
2025-01-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