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青冈县鑫和纸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郑秀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1223MACFGC2B58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德胜镇英贤化石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青冈市监处罚[2024]75号
经我局指派兴华分局第八执法中队前去核实调查投诉。2024年8月8日我兴华分局第八执法中队执法人员对青冈县鑫和纸厂监督执法检查,发现该业户生产经营的木傲牌卫生巾的商品条码:1.6981226、2. 564238,所使用的商品条码未按规定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册,未取得商品条码证书伪造商品条码的行为,情况属实。该业户经营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发现该纸厂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事实及现场检查情况。 2. 询问笔录一份 ,证明:当事人认可存在的违法经营行为的事实。 3.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明:当事人身份。 4.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该纸厂经营资质。 5.商品照片一份证明:该纸厂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认可
罚款0.1万元#
1000.00元
青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02
2
青冈市监处罚〔2024〕10023号
经我局指派兴华分局第八执法中队前去核实调查投诉。2024年8月8日我兴华分局第八执法中队执法人员对青冈县鑫和纸厂监督执法检查,发现该业户生产经营的木傲牌卫生巾的商品条码:1.6981226、2. 564238,所使用的商品条码未按规定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册,未取得商品条码证书伪造商品条码的行为,情况属实。该业户经营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发现该纸厂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事实及现场检查情况。 2. 询问笔录一份 ,证明:当事人认可存在的违法经营行为的事实。 3.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明:当事人身份。 4.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该纸厂经营资质。 5.商品照片一份证明:该纸厂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认可
1、责令立即改正;2、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1000.00元
-
2024-09-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