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陕西隆地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龙斌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101317197301865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65号启迪科技园A座8楼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10
(2025)陕07民终49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西安耀昌实业有限公司
城固县君能新能源有限公司,陕西隆地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1-14
(2024)陕0722民初271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西安耀昌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隆地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
城固县人民法院
3
2024-03-19
买卖合同纠纷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4
2022-08-09
(2022)川0184民初142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陕西隆地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
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崇州市人民法院
5
2022-05-24
(2021)陕0330民初43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陕西鸿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隆地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
凤县人民法院
6
2022-05-12
(2022)川0184民初142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陕西隆地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
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崇州市人民法院
7
2020-11-10
(2020)陕0330民初45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陕西鸿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隆地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
凤县人民法院
8
2019-04-11
(2018)陕0117民初417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陕西隆地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
西安西部国际建材物流有限公司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4-19
2023-04-12
(2023)陕0602民初636号
合同纠纷
陕西隆地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陕西旅游集团延安文化旅游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3-04-19
2023-04-12
(2023)陕0602民初620号
合同纠纷
陕西隆地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陕西旅游集团延安文化旅游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3-04-19
2023-04-12
(2023)陕0602民初612号
合同纠纷
陕西隆地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陕西旅游集团延安文化旅游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2-11-15
2022-09-27
(2022)陕03民终192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陕西鸿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隆地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2-11-14
2022-11-03
(2022)陕0113民初288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四川启鹏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隆地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2-03-25
2022-01-18
(2022)云0114财保19号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财产保全
云南昆宝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陕西隆地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376729.85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7
2021-08-02
2021-07-14
(2021)云0114财保364号
昆明昆宝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陕西隆地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4165191.64元
民事案件
8
2019-10-28
2019-05-30
(2019)陕08民辖终6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北京华鑫志和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隆地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案件
9
2019-08-31
2019-06-25
(2019)渝0107民初1218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曾**与四川鑫顺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天成缘江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8-09-21
2016-03-31
(2016)沪0107民初9232号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陕西隆地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与上海日出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税二稽罚﹝2025﹞167号
你单位接受浙江秋实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300214130,发票号码29413175-29413187,金额1,252,851.37元,税额162,870.63元,价格合计1,415,722.00元),经对你单位账簿等资料进行检查,你单位有相关业务发生,但无证据表明货物是直接从浙江秋实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直接购进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二条“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你单位取得上述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故你单位2022年4月应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62,870.63元,应补缴2022年4月增值税162,870.6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1,400.94元、教育费附加4,886.12元、地方教育附加3,257.41元。 你单位取得上述13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结转2022年主营业务成本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五条“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和第十六条“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之规定,你单位已提供情况说明无法联系实际供货人陈经理,无法换开发票,故应调增2022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252,851.37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9,544.47元(本次检查附加税费),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1,336,916.23元,税率15%(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应纳税额200,537.43元,已纳税额15,541.40元,应补税额184,996.03元。
处少缴税款50%的罚款179,633.80元
179633.80元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09-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