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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进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汪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4A499154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蕲州镇中心街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4〕471号
2024年9月2日,经询问,当事人陈述涉案过期食品进销情况为:①甜美风?苏打饮料,共购进48瓶,已售24瓶,库存24瓶;②科维?柠檬味苏打水,共购进24瓶,已售3瓶,库存21瓶;③枸杞槟榔,共购进10袋,已售4袋,库存6袋。因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销货台账,本着有利于当事人原则,本局予以采信,对当事人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现查明:①甜美风?苏打饮料,350ml/瓶,生产商:焦作市甜美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西向镇虎子村188号,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641088200610,生产日期:2023年7月17日,保质期:12个月,至2024年7月17日过期。当事人于2023年8月从蕲春县漕河镇工贸市场送货车购进,进价1.2元/瓶,售价2元/瓶,共购进2件共48瓶,至案发日止,已售24瓶,库存24瓶待售,货值金额48元;②科维?柠檬味苏打水,净含量:350ml/瓶,生产商:河南科维生物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柘城县丹阳大道南侧,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641142400626,生产日期:2023年4月24日,保质期:12个月,至2024年4月24日过期。当事人于2023年10月份从蕲春县漕河镇工贸市场送货车购进,进价1.2元/瓶,售价2元/瓶,共购进一箱24瓶,至案发日止,已售3瓶,库存21瓶待售,货值金额42元;③枸杞槟榔,45克/袋,生产商:湘潭汤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湘潭县谭家山镇龙亭村芋岭组,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3143032100278,生产日期:2023年9月3日,保质期:60天,至2023年11月2日过期。当事人于2023年9月从蕲春县漕河镇工贸市场送货车购进,进价25元/袋,售价30/袋,共购进10袋,至案发日止,已售4袋,库存6袋待售,货值金额180元。当事人未建销货台账,上述食品在超过保质期后的销售情况无法查证,故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27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结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甜美风?苏打饮料24瓶、科维?柠檬味苏打水21瓶,枸杞槟榔6袋; 2、罚款13000元。
13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9
2
蕲春市监处罚〔2023〕409号
经查:①当事人于2023年元月份从蕲春县漕河工贸批发市场购进的福建盼盼食品有限公司的“盼盼?”辣么嗨手磨豆干,净含量22克,晋江市安海前镇前蔡村工业区,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2542080100017,生产日期2022年11月6日,保质期9个月。进价3元/袋,售价5元/袋,共购进30袋,在有效期内售出22袋,库存8袋未售出,货值金额40元;②当事人于2023年2月10日从蕲春县漕河工贸批发市场购进的湖北宏源面业有限公司制造的“南街村?”北京锅巴(麻辣味),净含量:45g,地址:麻城经济开发区兴达路,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742118100019,生产日期2022年11月26日,保质期9个月。进价0.8元/袋,售价1元/袋,共购进40袋,在有效期内售出20袋,库存20袋未售出,货值金额20元。因当事人未向本局提供涉案食品进货单据、未建立销售台账,无法核实进销货及获利情况。故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6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结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盼盼?”辣么嗨手磨豆干、“南街村?”北京锅巴(麻辣味)20袋; 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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