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伊宁县民通汽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杜英忠注册资本:1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4021MA78QHFP5K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县城南产业园弓月城大街99-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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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县市监处罚〔2023〕196号
2023年11月21日,伊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孔令伟、米娜在开展机动车检测机构规范整治提升专项行动现场检查时发现,伊宁县民通汽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未亲笔签名进行确认,在报告的授权签字人签名处使用了打印签名,涉嫌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项规定。11月27日经领导审批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对车牌号为新FL1296(检验日期:2023年6月27日)和新FK0S77(检验日期:2023年10月27日)两辆小型汽车出具编号分别为654100230627241660101、654100231027863380101的两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时,授权签字人未亲笔签名进行确认,在报告的授权签字人签名处使用了打印签名,未按照GB38900-202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中7.1的规定授权签字人应逐项确认检验结果并签注整车检验结论的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项“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五)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之规定,属于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 应当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之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叁万元整)。
30000.00元
伊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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