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纳雍县锅圈岩乡甘雍百货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甘雍注册资本:0.0002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5MA6E7BJU5Y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锅圈岩乡马摆街上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纳市监罚[2024]353号
现查明:1、当事人纳雍县锅圈岩乡甘雍百货店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处于正常经营状态;2、2024年7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的鸡尾售价10元/包,黄姜(酱腌菜)售价5元/包,总货值金额是50元,因当事人经营者未建立进销货台账,所售食品也无系统记录,无法查清当事人所售食品在超过保质期以后是否售出,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3、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当事人因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于2022年3月7日受到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经营者甘雍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甘雍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经营者甘雍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合法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三:2024年7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和拍摄的照片4张,证明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待售的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证据四:2024年7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的超过保质期食品被我局依法扣押的事实; 证据五:2024年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者甘雍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的超过保质期食品总货值金额是50元,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事实; 证据六:2024年8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被我局延长扣押期限的事实; 证据七: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2022年3月7日受到行政处罚的事实。 以上证据一到五均由当事人经营者甘雍及相关人员签字(盖印)确认,并对上述证据没有提出异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与本案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已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罚款0.5万元#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000.00元
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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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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