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马市志红副食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志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41081MA0J49UK5C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侯马市小里村44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侯市监处[2023]63号
当事人于2022年12月15日在曲沃县乐昌镇兴华路17队曲沃县轩睿食品经营部购进手撕捧面包60袋,生产日期2022年11月22日,保质期6个月,到2023年6月21日已超过保质期29天,进货时有索取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及销货清单,有进货查验记录。2023年5月21日前售出42袋,2023年6月1日售出2袋,现存16袋,售价每袋1元,违法所得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手撕捧面包超过保质期的情况;
2.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手撕捧面包的情况;
3.进货查验记录和销货清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购进手撕捧面包的购货时间和数量等情况;
4.营业执照、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当事人的注册登记及持证情况;
5.经营者身份证、健康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经营者刘志红的基本情况;
6.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的基本情况;
7.现场照片三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手撕捧面包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6日给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侯市监罚告[2023]6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罚款0.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2000.00元
山西省侯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