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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绥县德荣米粉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覃德荣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1421L511489053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扶绥县新宁镇充禾村茶柳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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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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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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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扶市监处罚〔2025〕232号
经查明,当事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类型的食品生产者,持有效《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粮食加工品(鲜湿粉条)生产经营活动,其所生产的鲜湿粉条产品执行企业标准Q/FSDR 0001S-2022《鲜湿粮食加工品(鲜湿粉条)》。 为销售获利,当事人于2025年11月20日生产鲜湿粉条(切粉)1批次,生产批量为2905市斤。除当日被抽检的80市斤外(规格:5kg/包),其余鲜湿粉条于当日全部出厂销售完毕,销售价格为1.3元/市斤,销售利润0.2元/市斤,销售方式以批发为主,销售对象主要为新宁辖区的饮食店、市场零售摊点和新宁辖区机关单位等。 该批次鲜湿粉条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其产品明示的执行标准的相关规定,为不符合企业标准的食品。 “大肠菌群”是国内外通用的食品污染常用指示菌之一,但不属于致病菌范畴。涉案食品为鲜湿粉条,目前该食品种类无相对应的国家、地方食品安全标准(指产品标准类),执行的是当事人经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同时,目前我国食品安全通用标准[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21-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等]中也未对“大肠菌群”项目作出限量规定,且《广西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5年版)规定,涉案食品所属食品大类“米粉制品”的“大肠菌群”项目判定合格与否的“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为“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故该不合格项目不属于食品安全指标,属于质量指标。 本案货值金额3776.5元,违法所得581元。因鲜湿粉条食用周期短、抽检时间与得知不合格结果时间间隔已久,涉案鲜湿粉条已无法召回。
1.罚款8497.13元; 2.没收违法所得581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9078.13元。
8497.13元
扶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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