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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潞城区涛全铁棍山药食品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锦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40481MA7Y0YXC1F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潞华街道府西南路公园尊砥一区18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潞城市监处罚〔2025〕56号
在调查过程中, 2025年3月24日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李全进行调查询问,据其陈述该店主要从事铁棍山药粉等预包装食品经销,在售的名称为“七丹全通饮”产品,生产厂家为云南七丹药业有限公司,产品包装标注的“中药追溯国家中药材(文山三七)流通追溯体系统一标识”是厂家取得授权使用证书,同时也可以提供进货查验证明材料;产品名称为“B420西梅益生菌”固体饮料,销售价格为99元/21盒/组,生产厂家为毫州本草御堂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也可以提供厂家资质材料以及由国医制药(北京)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依法享有“国医制药”企业字号使用权的《授权书》等材料。经执法人员查验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针对名称为“七丹全通饮”产品,其提供了厂家“中药追溯国家中药材(文山三七)流通追溯体系统一标识”授权使用证书;但对其销售的名称为“B420西梅益生菌”固体饮料,查验其提供证据显示仅享有“国医制药”企业字号使用权,执法人员认为在产品外包装上标注“国医制药”标识以及显示“防伪提示:本产品贴有国医制药防伪标识,否则为假冒产品”等标识图案内容,易造成引人误解为医药产品,从而误导消费者购买,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构成引人误解宣传行为。
当事人长治市潞城区涛全铁棍山药食品店销售易引人误解宣传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作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并处罚款2000元人民币。
2000.00元
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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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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