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宁区麦渔台球馆(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庄丽仙 | 注册资本:3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15MADEWFJC8K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事处宏盛食品有限公司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晋市监罚〔2025〕116号
2025年6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晋宁区麦渔台球馆开展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冰柜内查见以下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麒麟一番榨麒麟精制啤酒18瓶;2.朝日啤酒2瓶。
同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未查见张贴有禁止向未成年销售烟酒的标志。
经查,上述两种啤酒均系销售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推销的商品,麒麟一番榨麒麟精制啤酒,进价98元/件(24瓶/件),售价150元/18瓶,2瓶朝日啤酒系销售人员赠送,当事人购进上述啤酒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另查明,2025年6月7日,当事人以150元的价格向三名未成年人胡某、刘某伸、张某赢销售了“清爽啤酒”36瓶,该啤酒的进价41元/件(24瓶/件),当事人获利88.5元。
一、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允许未成年人进入酒吧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标志及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酒吧、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标志及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参考《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三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局拟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拟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的决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88.5元;3.罚款人民币元5000元。
二、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参考《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三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局拟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拟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的决定:1.没收超过有效期18瓶麒麟精制啤酒、2瓶朝日啤酒;2.罚款人民币2000元。
三、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及《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参考《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三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局拟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拟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的决定:警告。
四、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在职员工健康证过期后未及时办理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职员工健康证过期后未及时办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参考《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三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局拟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拟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的决定:警告。
7000.00元
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