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香坊区龙园远泽蔬菜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佳远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10MAC4ED848B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学府路518号龙园畜产品批发市场7区19号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香坊市监处罚〔2026〕126号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刘、食品相关产品第(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生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 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中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生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处罚。
由于当事人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免予行政处罚
0.00元
-
2026-06-16
2
哈香市监物流罚字[2023]53806号
哈尔滨市香坊区龙园远泽蔬菜行2023年7月14日销售的韭菜,经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黑龙江中诺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测,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为≦1mg/kg,实测值为2.13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No.ZO002307142004)。
哈尔滨市香坊区龙园远泽蔬菜行2023年7月14日销售的韭菜是7月14日从农户岳国民处购进的,共购入82.5kg,购进价为2.6元/kg,已全部售出,销售价格为4元/kg,货值为330元,违法所得为115.5元。当事人已于2023年7月31日发出召回通知,对上述产品予以召回,由于涉案食品的即食性,未有召回食品。
哈尔滨市香坊区龙园远泽蔬菜行向本局提供了抽检批次韭菜的进货入库单复印件、销售明细表复印件及供货方身份证复印件、承诺达标合格证等证据材料,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关于对哈尔滨市香坊区龙园远泽蔬菜行经销的韭菜被判定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2.哈尔滨市香坊区龙园远泽蔬菜行《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哈尔滨市香坊区龙园远泽蔬菜行提供的供货方身份证复印件、承诺达标合格证、进货入库单复印件、销售出库单复印件、与供货方微信购货交易记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2023年7月14日经销的韭菜的进货来源、销售情况及哈尔滨市香坊区龙园远泽蔬菜行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4.《现场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5.《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违法行为发生及调查记录;
6.《召回通知》一份,证明当事人采取召回措施。
7.《排查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积极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0.00元
哈尔滨市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8
3
哈香市监物流罚字[2023]53804号
哈尔滨市香坊区龙园远泽蔬菜行2023年7月14日销售的豇豆,经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黑龙江中诺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测,氟虫腈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为≦0.02mg/kg,实测值为0.076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No.ZO002307142011)。
哈尔滨市香坊区龙园远泽蔬菜行2023年7月14日销售的豇豆是7月14日从哈尔滨市香坊区龙园田野蔬菜批发行购进的,共购入18.5kg,购进价为6元/kg,已全部售出,销售价格为7元/kg,货值金额129.5元,违法所得为18.5元。当事人已于2023年8月7日发出召回通知,对上述产品予以召回,由于涉案食品的即食性,未有召回食品。
哈尔滨市香坊区龙园远泽蔬菜行向本局提供了抽检批次豇豆的进货入库单复印件、销售明细表复印件、承诺达标合格证及供货商的证照等证据材料,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督办函(豇豆)(黑市监食检督办[2023]169号)》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2.哈尔滨市香坊区龙园远泽蔬菜行《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哈尔滨市香坊区龙园远泽蔬菜行提供的哈尔滨市龙园田野蔬菜批发行《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入库单复印件、销售出库单复印件、与哈尔滨市龙园田野蔬菜批发行微信购货交易记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2023年7月14日经销的豇豆的进货来源、销售情况及哈尔滨市香坊区龙园远泽蔬菜行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4.《现场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5.《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违法行为发生及调查记录;
6.《召回通知》一份,证明当事人采取召回措施。
7.《排查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积极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0.00元
哈尔滨市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