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武昌区锦盛华美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娄春雨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6MACHQ9PD69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家棚街道秦园路38号宸胜国际中心33楼3308室-1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7-25
服务合同纠纷
牟**
王**,奎屯水灵珑养生保健中心,武汉市武昌区锦盛华美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奎屯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24
2025-04-24
(2025)鄂0106民初7461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周**与武汉市武昌区某某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市监处罚〔2026〕32号
经查,上述修颜系列(去皱)产品中的“锦盛华美修颜冻干粉”、“锦盛华美修颜溶酶液”系当事人于2025年4月中旬从微信号为“gig19960124”、微信名为“化妆品@妆消械代加工厂家 陈乾坤”(经本局核查该微信号查询失败)购进,共购进15组(15瓶粉状,15瓶水剂),购进时均为裸瓶装。当事人与该微信号通过微信约定先销售后付款,以100元/组购进价结算,购进金额为1500元。当事人陈述购进上述产品仅存有该微信号联系人的联系电话13007539957(本局于2025年9月22日、12月25日拨打电话均为无人接听,向该号码发送短信未收到回复),未索取供货商及生产厂家的资质和供货商出具的销售票据,没有产品的检验报告。购进后当事人将15瓶粉状加贴“锦盛华美修颜冻干粉”、15瓶水剂加贴“锦盛华美修颜溶酶液”与另外一种瓶身上无任何标识的安瓿瓶(当事人称之为“激活因子”)自行组装了15组,作为修颜系列(去皱)产品美容项目销售。
其中8组产品在2025年4月26日-4月30日举办“王者训练营+高定美学课程”活动中以套餐的形式销售该美容项目给了3名消费者(苏某某4组、俞某某3组、李某某1组),销售单价为802.61元/组,扣除无任何标识的安瓿瓶每支10元,每组中锦盛华美修颜冻干粉、锦盛华美修颜溶酶液销售金额为792.61元,因消费者李某某身体不适,当事人于2025年7月2日全额退还套餐费,含锦盛华美修颜冻干粉、锦盛华美修颜溶酶液产品1组销售金额792.61元,因产品已被消费者使用无法退还,8组产品中锦盛华美修颜冻干粉、锦盛华美修颜溶酶液货值金额6340.88元,销售金额为5548.27元。
1组产品于2025年4月30日以套餐的形式销售该美容项目给了消费者(王某某),销售单价为437.5元/组,扣除无任何标识的安瓿瓶每支10元,该组中锦盛华美修颜冻干粉、锦盛华美修颜溶酶液的销售金额为427.5元,货值金额427.5元;
2组产品于2025年5月28日以套餐的形式销售该美容项目给了消费者(邓某),约定单价333.33元/组,扣除无任何标识的安瓿瓶每支10元,每组中锦盛华美修颜冻干粉、锦盛华美修颜溶酶液销售金额为323.33元,此2组产品中锦盛华美修颜冻干粉、锦盛华美修颜溶酶液销售金额为646.66元,货值金额646.66元;
剩余4组产品1组被当事人监事免费自用,3组被当事人销毁,自用和销毁的4组产品按当事人陈述的拟销售价格350元/组再扣除无任何标识的安瓿瓶每支10元计算,每组中锦盛华美修颜冻干粉、锦盛华美修颜溶酶液货值金额340元,此4组产品中锦盛华美修颜冻干粉、锦盛华美修颜溶酶液货值金额1360元。
上述修颜系列(去皱)产品中的“锦盛华美修颜冻干粉”和“锦盛华美修颜溶酶液”系用“美雕笔”通过高压注射到皮肤内,不符合化妆品的认定标准;因锦盛华美冻干粉不满足检定条件,无法确定是否为药品;该产品无任何标签和检验合格的证明,当事人在使用中将上述产品用“美雕笔”通过高压注射到皮肤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不符合《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生产、销售产品的质量、标识及包装,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下列产品:(一)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要求。
综上,当事人销售修颜系列(去皱)产品中的锦盛华美修颜冻干粉、锦盛华美修颜溶酶液属于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数量各15瓶,货值金额为8775.04元,违法所得为6622.43元。
另查明,上述修颜系列(去皱)产品中当事人称之为“激活因子”的无标识安瓿瓶,系当事人于2025年2月8日向微信号为“aa10182018”、微信昵称为“A广州美容耗材仪器工厂耗材大全”购买美雕笔产品时,该供货商免费提供的,系“东方明”牌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溶剂用)(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37023766,包装:玻璃安瓿,10支/盒,生产日期2024.09.30,有效期至2026.09.29),共两盒计20支,该供货商系个人,没有药品生产许可证也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购进时未查验该供货商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
上述修颜系列(去皱)产品中的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溶剂用)随产品交由消费者(当事人陈述为了消除消费者的顾虑,在组合产品时,抹除了安瓿瓶瓶身上的产品规格,名称,批号及有效信息),为去皱美容项目按需使用产品,部分由消费者自行使...[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当事人销售修颜系列(去皱)产品中的“锦盛华美修颜冻干粉”和“锦盛华美修颜溶酶液”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622.43元。
2.罚款100000元。
对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5支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溶剂用)安瓿瓶。
2.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3.罚款100000元。
对于当事人未核实供货单位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医疗机构未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设置专门质量管理部门或者人员、未按本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药品储存和养护、停止使用、报告等义务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销售的两款仪器产品标识未按照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警告。
综上,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5支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溶剂用)安瓿瓶。
3.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6722.43元。
4.罚款200000元。
350000.00元
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