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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德县佰品优购物中心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纪文友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41822MA2Q499G9K所属地区:安徽省
企业地址:广德县经济开发区农贸市场第一幢1-S大厅-1、1-S-2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广市监处罚〔2025〕09001号
当事人于2024年7月6日从广德县吉强调味品经营部以人民币1.2元/袋的价格购进了50袋海宁市红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生粉(食用玉米淀粉)”,生产日期:20240106,以人民币2元/袋对外出售。当事人采购上述食品时索要了供货商的资质、进货票据、产品合格证明。后上述批次“生粉(食用玉米淀粉)”经抽检不合格而案发。截至2024年12月3日执法人员检查时,涉案批次“生粉(食用玉米淀粉)”共售出44袋。收到检验报告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当事人于2024年12月3日主动采取张贴召回公告措施对其经营的涉案批次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截至2024年12月17日,当事人未能召回涉案批次不合格食品,也未收到任何消费者的投诉和反映。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提供的相关材料,调查认定该案货值金额为100元,违法所得为35.2元。
1;没收当事人经营的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生粉(食用玉米淀粉)”6袋。
0.00元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08
2
广市监处罚〔2024〕0704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6月24日从湖州蜀愿电器购进了2台伯克莱燃气灶JZY-115A(产品型号:1115A热电偶,执行标准:GBI6410-2007、GB30720-2014,生产厂家:佛山名扬电器有限公司),进价是105元/台,售价是175元/台,2024年5月24日,执法人员去当事人营业场所现场检查,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止,上述燃气灶具售出1台,剩余1台待售。当事人于2023年6月3日从杭州东升小商品市场购进玫瑰棉床单(规格:200*230cm,执行标准:GB/T22796-2009)10床和精品枕套(执行标准:FZ/T62103-2009)10对,玫瑰棉床单进价是23元/床,售价是52元/床;精品枕套进价是(16元/对)即8元/个,售价是15元/个。当事人又于2021年6月25日从合肥宇盟商贸购进森宝天鹅绒女袜(品名:天鹅绒,尺码:22-24cm,执行标准:FZ/T73001-2004)20双,进价是8元/双,售价是9.9元/双。截至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止,上述三款商品已下架且无库存,根据投诉举报人提供的购物小票显示当事人于2024年4月21日售出了玫瑰棉床单1床、精品枕套1个、森宝天鹅绒女袜1双。经执法人员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查询,精品枕套执行标准:FZ/T62103-2009,未查询到该执行标准;森宝天鹅绒女袜执行标准:FZ/T73001-2004,经查询该标准已于2008年10月01日废止;玫瑰棉床单执行标准:GB/T22796-2009,经查询该标准已于2022年02月01日废止。经计算,当事人销售以上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为:10×52+10×2×15+20×9.9+2×175=1368元,违法所得为:52+15+9.9+175=251.9元。
1;罚款壹仟叁佰陆拾捌元; 2;没收违法所得贰佰伍拾壹元玖角; 3;没收伯克莱燃气灶JZY-115A(产品型号:1115A热电偶,执行标准:GBI6410-2007;GB30720-2014,生产厂家:佛山名扬电器有限公司)1台 。
1368.00元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8
3
广市监处罚〔2024〕07008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4日从广德市情草家家纺店以22元/床、26元/床的价格购进百灵鸟品牌单人电热毯10床(标识:百灵鸟品牌电热毯,制造商:石家庄市水星电器有限公司)、双人电热毯5床(标识:百灵鸟品牌电热毯,制造商:石家庄市水星电器有限公司,生产厂家:石家庄博朗电器有限公司),百灵鸟品牌单人电热毯售价为35元/床,售卖出3床;双人电热毯售价为40元/床,售卖出4床。当事人向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及生产厂家石家庄博朗电器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留存了购进凭证。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名录》,电热毯属于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名录》中必须经过认证的产品,截止2024年1月18日,当事人未能提供该电热毯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经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查询,上述电热毯无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另查明,上述百灵鸟品牌双人电热毯,在其包装产产品使用说明书上未见产品合格证及生产日期,百灵鸟品牌单人电热毯在其包装及产品使用经明书上未见产品合格证、生产日期及生产厂商,当事人经营上述电热毯货值金额10*35+5*40=550元,违法所得为3*(35-22)+4*(40-26)=95元。
1;罚款贰佰贰拾元; 2;没收违法所得玖拾伍元。
220.00元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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