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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化市小才子蔬菜批发部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柴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2403MA145TYL7R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敦化市渤海街批发市场45号库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2-19
(2024)吉24民终21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敦化市小才子蔬菜批发部
敦化市永久菜果批发部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
2023-10-24
(2023)吉2403民初3312号
合同纠纷
史**
敦化市小才子蔬菜批发部
敦化市人民法院
3
2023-10-16
(2023)吉2403民初3312号
合同纠纷
史**
敦化市小才子蔬菜批发部
敦化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2-27
2024-11-20
(2024)吉2403执恢145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敦化市永久菜果批发部、敦化市小才子蔬菜批发部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敦市监行处字〔2025〕2号
经查,敦化市桂芹蔬菜摊床于2024年11月13日购进的“姜”经辽宁祥渌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姜的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O:SZ240039-375)。该批次“姜”是敦化市桂芹蔬菜摊床2024年11月13日在当事人店内以8元/斤的价格购入15斤。当事人售卖给敦化市桂芹蔬菜摊床的该批次“姜”是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0日在辽宁省锦州市北镇市吴家镇合兴村村民孙建国手中购入,共购入20斤,购进价格为6元/斤,售价为8元/斤,该批次“姜”已全部售出,共获违法所得8元/斤×20斤=160元。农户孙建国为辽宁省锦州市北镇市吴家镇合兴村村民。当事人经营行为属流通环节,相关进货票据齐全,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2024年12月12日,我局收到辽宁祥渌检测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NO:SZ240039-375,检验报告内容是对敦化市桂芹蔬菜摊床经营的姜(购进日期:2024-11-13)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姜的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对敦化市桂芹蔬菜摊床调查询问得知敦化市桂芹蔬菜摊床所购进该批次“姜”是2024年11月13日于敦化市小才子蔬菜批发部以8元/斤价格购进15斤。经调查,该批次不合格“姜”是敦化市小才子蔬菜批发部于2024年11月10日从辽宁省锦州市北镇市吴家镇合兴村村民孙建国手中收购20斤。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12月12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并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有该批次的不合格的姜,并告知当事人立即对涉嫌不合格的大葱进行召回。报经主管局长批准,责成李俊东、彭金鑫组成调查组于2024年12月12日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敦化市桂芹蔬菜摊床于2024年11月13日购进的“姜”经辽宁祥渌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姜的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O:SZ240039-375)。该批次“姜”是敦化市桂芹蔬菜摊床2024年11月13日在当事人店内以8元/斤的价格购入15斤。当事人售卖给敦化市桂芹蔬菜摊床的该批次“姜”是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0日在辽宁省锦州市北镇市吴家镇合兴村村民孙建国手中购入,共购入20斤,购进价格为6元/斤,售价为8元/斤,该批次“姜”已全部售出,共获违法所得8元/斤×20斤=160元。农户孙建国为辽宁省锦州市北镇市吴家镇合兴村村民。当事人经营行为属流通环节,相关进货票据齐全,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拟对当事人做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壹佰陆拾元整(160元)。
0.00元
敦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03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户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敦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