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新县口味堂酒店林峰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项红兵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222MA48QTEP6R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兴国镇陵园大道7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阳新市监处罚〔2025〕65号
经查,当事人是在阳新县兴国镇龙港路经营餐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2024年10月份当事人从李家湾市场采购“圣峰百年,宁夏枸杞”10袋,用于后厨调味熬汤用,截止案发时,已使用9袋,还剩最后1袋开袋待用,进货价68元/袋。该食品生产商:宁夏圣峰百年农牧开发有限公司;配料:宁夏枸杞;产地:宁夏吴忠市同心县;净含量(360克/18g*20包)每袋;保质期12个月;产品标准号:GB/T 18672;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46 4032 4000 31;质量等级:特优级;生产日期:见外包装封口处,实际外包装封口处和包装其他处都没有标注生产日期。由于当事人采购的原材料品类较大,数量多,疏于检查,未发现食品标签未标注生产日期,未留存进货单。上述食品货值合计680元,因该食品是菜品配料,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和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圣峰百年,宁夏枸杞”一袋(净含量360克);3、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4
2
阳新市监处罚〔2023〕336号
当事人是在阳新县兴国镇龙港路经营餐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2023年8月,当事人在网络外卖平台上架了“有机花菜”这道菜品,实际制作这道菜品使用的原材料“花菜”是普通花菜,不是经过认证的“有机食品”,当事人为了扩大销量,提升业绩,将该道菜宣传为“有机花菜”。这道菜销售价格为26.9元每份,已销售24份,销售额645.6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停止发布广告;2、没收违法所得645.6元;3、罚款29354.4元。
29354.40元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