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金福运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福昌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370829MAC64N2YXX | 所属地区:山东省 |
| 企业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金屯镇大王村西80米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17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刘*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微山支公司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2
2024-10-21
(2024)沪0118民初20468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张**,嘉祥金福运输有限公司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371725202600222
普货或专用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罚款
450.00元
郓城县交通运输局
2026-03-26
2
J371724202500265
2025年03月02日14时10分,巨野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据交通运输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在巨野县巨金路薛扶集村处对鲁H32F45(黄色)重型自卸货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李伟、刘占平向当事人袁良鲁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当事人袁良鲁应当履行的义务和申请有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以及拒绝、阻挠交通执法检查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检查中发现:袁良鲁驾驶嘉祥金福运输有限公司鲁H32F45(黄色)本次从事灰浆道路货物运输,该车辆《道路运输证》载明的审验有效期为2025年01月份,该车辆至今未申请参加审验。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袁良鲁,依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年度审验。执法人员充分听取了当事人袁良鲁的陈述和申辩,并告知了当事人袁良鲁依法享有的权利。执法人员对执法过程进行了音像记录,当事人袁良鲁对执法过程无异议。
罚款壹仟元整
1000.00元
巨野县交通运输局
2025-03-02
3
J370829202500052
2025年2月14日,嘉祥县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对(黄牌)鲁H376P5货车进行车辆年审时发现该车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遂将该案移交给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人员李亚楠、姜国辛检查中发现:该车《道路运输证》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4年8月,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嘉祥金福运输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道路货物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以上事实有交通执法现场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山东省道路运政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复印件等证据证实。处罚前已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
罚款贰仟元整
2000.00元
嘉祥县交通运输局
2025-02-14
4
J371724202401610
2024年10月11日 09时30分,巨野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据交通运输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在巨野县麒麟镇南曹村村道上对鲁H32F45(黄色)重型自卸货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李伟、刘占平向当事人袁良鲁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当事人袁良鲁应当履行的义务和申请有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以及拒绝、阻挠交通执法检查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检查中发现:鲁H32F45(黄色)/从事灰浆货物运输,行驶在有限载标准(10.000吨)的巨野县麒麟镇南曹村村道上。当事人袁良鲁提供了本次运输的货单上显示车货实际总重为15.810吨。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袁良鲁,依据《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超过村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村道上行驶。执法人员充分听取了当事人袁良鲁的陈述和申辩,并告知了当事人袁良鲁依法享有的权利。执法人员对执法过程进行了音像记录,当事人袁良鲁对执法过程无异议。
罚款壹仟元整
1000.00元
巨野县交通运输局
2024-10-11
5
J371724202401470
2024年09月05日 09时10分,巨野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据交通运输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在巨野县麒麟镇南曹村村道上对鲁H32F45(黄色)重型自卸货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李伟、刘占平向当事人袁良鲁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当事人袁良鲁应当履行的义务和申请有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以及拒绝、阻挠交通执法检查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检查中发现:鲁H32F45(黄色)/从事灰浆货物运输,行驶在有限载标准(10.000吨)的巨野县麒麟镇南曹村村道上。当事人袁良鲁提供了本次运输的货单上显示车货实际总重为15.600吨。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袁良鲁,依据《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超过村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村道上行驶。执法人员充分听取了当事人袁良鲁的陈述和申辩,并告知了当事人袁良鲁依法享有的权利。执法人员对执法过程进行了音像记录,当事人袁良鲁对执法过程无异议。
罚款壹仟元整
1000.00元
巨野县交通运输局
2024-09-05
6
J371724202400921
2024年06月01日 15时53分,巨野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据交通运输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在巨野县北环路冯庄村道处对鲁H32F45(黄色)重型自卸货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李伟、刘占平向当事人袁良鲁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当事人袁良鲁应当履行的义务和申请有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以及拒绝、阻挠交通执法检查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检查中发现:鲁H32F45(黄色)/从事灰浆货物运输,行驶在有限载标准(10.000吨)的巨野县北环路冯庄村道处。当事人袁良鲁提供了本次运输的货单上显示车货实际总重为24.560吨。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袁良鲁,依据《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超过村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村道上行驶。执法人员充分听取了当事人袁良鲁的陈述和申辩,并告知了当事人袁良鲁依法享有的权利。执法人员对执法过程进行了音像记录,当事人袁良鲁对执法过程无异议。
罚款壹仟元整
1000.00元
巨野县交通运输局
2024-06-01
7
J371724202400737
2024年05月04日 10时10分,巨野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据交通运输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在巨野县北环路冯庄村道处对鲁H32F45(黄色)重型自卸货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李伟、刘占平向当事人袁良鲁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当事人袁良鲁应当履行的义务和申请有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以及拒绝、阻挠交通执法检查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检查中发现:鲁H32F45(黄色)/从事灰浆货物运输,行驶在有限载标准(10.000吨)的巨野县北环路冯庄村道处。当事人袁良鲁提供了本次运输的货单上显示车货实际总重为23.123吨。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袁良鲁,依据《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超过村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村道上行驶。执法人员充分听取了当事人袁良鲁的陈述和申辩,并告知了当事人袁良鲁依法享有的权利。执法人员对执法过程进行了音像记录,当事人袁良鲁对执法过程无异议。
罚款壹仟元整
1000.00元
巨野县交通运输局
2024-05-04
8
J371724202400604
2024年04月12日 09时10分,巨野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据交通运输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在巨野县麒麟镇南曹村村道上对鲁H32F45(黄色)重型自卸货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李伟、刘占平向当事人袁良鲁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当事人袁良鲁应当履行的义务和申请有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以及拒绝、阻挠交通执法检查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检查中发现:鲁H32F45(黄色)/从事灰浆货物运输,行驶在有限载标准(10.000吨)的巨野县麒麟镇南曹村村道上。当事人袁良鲁提供了本次运输的货单上显示车货实际总重为24.210吨。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袁良鲁,依据《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超过村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村道上行驶。执法人员充分听取了当事人袁良鲁的陈述和申辩,并告知了当事人袁良鲁依法享有的权利。执法人员对执法过程进行了音像记录,当事人袁良鲁对执法过程无异议。
罚款壹仟元整
1000.00元
巨野县交通运输局
2024-04-12
9
J371721202400036
2024年01月15日 14时30分,曹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国道240线597公里处对晁岱立驾驶的鲁H855W8(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卢瑞祥、金玉刚向驾驶员晁岱立出示了《行政执法证》,经检查发现:晁岱立驾驶的鲁H855W8(黄色)是四轴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现运输一车沙子,从山东菏泽运往曹县庄寨,本次运费为每吨10元整,该车辆货运经营者没有安装篷布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执法人员对现场采取了影音资料证据保存。证据:现场笔录、影音资料等证据。
罚款壹仟元整
1000.00元
曹县交通运输局
2024-01-15
10
370830202301373
2023年10月28日 17时12分,汶上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郭长征、王大伟对在2023年04月22日01时21分G327治超点非现场执法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的鲁H32F45(黄色)有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现象的违法行为调查:该车为三轴货车,根据相关标准规定,车货总质量不超过25.000吨,该车总质量27.500吨,超限2.500吨,自动报警提示该车涉嫌超限运输,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到就近卸货场卸载并到汶上县超限超载检测站接受处理。经执法人员调查,车属嘉祥金福运输有限公司的车辆鲁H32F45(黄色)、擅自超限运输。以上事实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罚款壹仟元整
1000.00元
汶上县交通运输局
2023-10-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