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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川县黄坑乡依岚酒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唐艺红注册资本:50万
统一信用代码:92360827MADFCJPQ3Q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吉安市遂川县遂川县黄坑乡黄溪村石岗3号(钟文桃店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遂市监处罚〔2025〕110号
经查,2025年8月27日,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对遂川县黄坑乡依岚酒店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发现该店内有一台电梯。该酒店于2024年8月开始营业,共有六层,该电梯于2024年12月15日安装完毕后正式投入使用,主要用于3楼和4楼的客人入住。现场负责人李桂明无法提供该电梯的使用登记证、有效的检验报告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导致该台电梯在未取得使用登记证和有效的定期电梯检验报告的情况下一直非法使用电梯。针对上述安全隐患我局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遂市监草特令〔2025〕78号】责令整改。2025年9月12日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对遂川县黄坑乡依岚酒店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整改复查,当事人仍然无法提供该电梯的使用登记证、有效的检验报告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我局安全监察人员现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整改复查意见书【遂市监草特复〔2025〕第78号】。调查人员认为,遂川县黄坑乡依岚酒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1、针对当事人涉嫌使用的特种设备电梯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且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行为,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结合裁量情形。拟对该项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行政处罚:1、处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2、针对当事人涉嫌使用的特种设备电梯未经定期检验的行为,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结合裁量情形。拟对该项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行政处罚:1、处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 综上,鉴于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属于同一个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及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最终,本局拟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并建议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30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40000.00元
遂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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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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