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赟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门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立刚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6MABXU6F7XH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天门市竟陵钟惺大道36号(自主承诺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6﹞61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09月09日经本局核准登记成立,在天门市竟陵钟惺大道36号从事物业管理等经营活动。当事人负责都市港湾小区的物业服务管理,该小区共有6家商户。当事人以0.8元/月/平米的价格收取该商户物业服务管理费,同时按电力公司的定价收取电费。2026年4月22日检查,当事人商铺物业服务管理费和电费均未明码标价。2026年4月29日调查,该小区的投币式电动充电桩不是该公司在进行管理和收费;商铺的电费按电力公司定价进行收取,无违法所得;商铺物业服务管理费由于财务人员更换,票据遗失,账目无法核算,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综上,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500元
150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4
2
天市监处罚〔2025〕731号
天门市富贵世家小区是当事人的物业管理项目,该项目有9台乘客电梯正在运行使用,设备代码分别为:31104290062016100016、31104290062016100019、31104290062016100020、31104290062016100021、31104290062016100022、31104290062016100023、31104290062016100024、31104290062016100025、31104290062016100026,该9台乘客电梯使用单位均为当事人,并于2023年10月13日经定期检验合格。2025年6月9 日,经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2023年10月12日的《定期检验报告》及电梯内《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标注下次检验日期均为2024年10月,而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电梯在2023年10月13日定期检验合格之后、下次检验日期(2024年10月)之前的有效检验合格报告。当事人未按规定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在超出电梯定期检验期限之后,仍然继续使用上述9台电梯8个月。在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申请了电梯检验,并于2025年6月25日向本局提交上述9 台乘客电梯的《电梯自行检测报告》9份,检测结论均为“所检项目均符合《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 T7008-2023)的相应要求”。
另查明,当事人为富贵世家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期间,自2023年2月起,负责该小区商户电费的代收代缴业务。在2023年2月至2025年2月期间,当事人向该小区19户商户收取电费:其中1户按0.70元/千瓦时收费,收费金额2292.90元;1户按0.78元/千瓦时收费,收费金额为203064.80元;另17户按0.80元/千瓦时收费,收费金额303562.30元,实收该19户商户电费共计508920元。同期,当事人向供电部门代缴电量645307千瓦时,缴纳电费共计446266.07元。当事人向商户收取的电费单价均高于其同期向国家电网缴纳的对应电价,以差异化电价代收代缴商户电费获利62653.93元。当事人上述未按照国家核准电价标准加价收取商户电费的行为违法所得62653.93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该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8000元。
当事人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加价收取用户电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该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20000元。
本局对当事人上述两种违法行为予以并处,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两种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28000元。
2800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