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康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为民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1000755339555K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温春镇农机校对过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牡市监处罚﹝2024﹞19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6月与牡丹江市龙洋锅炉安装有限公司签定安装合同安装承压蒸汽锅炉一台(型号:DZ;10-1.25-S),并办理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施工类别为移装。该锅炉制造单位为河北东江锅炉有限公司,制造完成日期为2016年11月15日,当事人提供了邢台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出具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监检证号:GK20160001)。该锅炉于2021年7月安装完成后因疫情原因未投入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2023年10月,因当事人所在区域遭受水灾,为减少在当地所种植的圆葱损失,于2023年10月24日启用该锅炉对产品进行烘干处理,11月1日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时当事人已按要求停止了锅炉使用。其间,当事人雇佣锅炉操作人员3人,其中有证人员两人(负责锅炉运行),力工一人(负责倒运燃煤)。上述事实,主要有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现场照片、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 、蒸汽锅炉产品质量证明书、锅炉安装合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单、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司炉工证等相关证据证明。
当事人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在涉案锅炉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对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锅炉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锅炉,决定处罚如下:处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