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丽人医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薇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202MA13R0PE20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长途汽车站经一路1、2号底店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04
(2025)内01知民初113号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浙江禾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包头丽人医院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6-05
(2025)内0202民初2858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田*
包头丽人医院有限公司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3
2021-11-25
(2021)内0202民初3114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东河区古吉鑫洗车行
包头丽人医院有限公司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包东市监处罚﹝2026﹞88号
经查,包头丽人医院有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发布包头丽人综合医院(Btlryy-4846666)公众号,广告名称:胃肠病反复难根治?包头名中医吴美翠,破解胃肠病久治不愈之谜。上述内容涉及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经调查,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发布推文,制作费用为300元,于2026年3月10日发布,2026年3月24日自行删除。在此广告发布期间,该推文阅读量较低(68次),影响范围仅限于单位内部职工浏览,未出现任何患者投诉负面反馈等不良后果,未产生任何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300.00元
包头市东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包头市东河区知识产权局)
2026-06-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