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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时光妇儿医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4法院公告 1行政处罚 6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唐晓蓉注册资本:9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0102MA74NMFX4G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312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09
(2025)甘01民终1762号
服务合同纠纷
甘肃众享精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兰州时光妇儿医院有限公司,兰州时光妇儿医院(有限合伙)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12-23
(2024)甘01民终977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兰州时光妇儿医院有限公司
融通地产(新疆)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4-11-27
(2024)甘01民终9019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甘肃木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郑**,兰州时光妇儿医院有限公司,兰州时光激光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林**,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3-05-24
(2023)甘7101民初187号
甘肃金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兰州时光激光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兰州时光妇儿医院有限公司,兰州康辰传媒有限公司,西宁时光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西宁逗你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兰州时光相伴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兰州逗你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3-04-06
(2023)甘7101民初187号
广告合同纠纷
甘肃金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兰州康辰传媒有限公司,兰州逗你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兰州时光激光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兰州时光相伴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兰州时光妇儿医院有限公司,西宁时光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西宁逗你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城消行罚决字﹝2024﹞第0491号
兰州时光妇儿医院有限公司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
给予兰州时光妇儿医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11000.00元
兰州市城关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08-21
2
城消行罚决字﹝2024﹞第0312号
兰州时光妇儿医院有限公司擅自停用消防设施
给予兰州时光妇儿医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11000.00元
兰州市城关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05-16
3
(城)市监罚﹝2024﹞58号
2024年1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对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312号兰州时光激光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该公司的换药室内发现10支“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规格:5ML-0.5*36,生产日期为2020年12月10日,失效日期为2023年12月09日,批号201210;在换药室的器械柜内发现“一次性使用医用橡胶检查手套”5双,规格:小号(6.5号),生产日期为2022年01月04日,失效日期为2024年01月03日,批号220103;在换药室的器械柜内发现“威高带针可吸收性外科缝合线”5支,批号20201101,规格:90CM,生产日期为2020年11月02日,失效日期为2023年11月01日。执法人员对上述查获的医疗器械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查,该公司在经营期间使用的(1)10支“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货值6元,是给患者注射药物时使用的并建立了领用记录,该公司共调拨了200支(两盒)可提供有效的调拨单,除查获的10支外再无库存,该器械的失效日期是2023年12月9日,该器械查获时已超过失效日期48天。(2)5支“威高带针可吸收性外科缝合线”货值115元,主要给患者皮肤做缝合时使用的并建立了领用记录,该公司共购进了96支,除查获的5支外再无库存,该器械的失效期20231101,该器械查获时已超过失效日期86天。(3)5双“一次性医用橡胶检查手套”货值8元,是换药时公司科室的从业人员佩带的并建立了领用记录,该公司共购进了3000双,除查获的5支外再无库存,该器械的失效期20240103,该器械查获时已超过失效日期23天。上述查获三种器械执法人员均提取了相应的领用记录,但对其医疗器械的使用情况没有进行详细记录,无法排除其超过有效期没有进行使用的行为,故当事人的行为涉嫌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超过使用期的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10支、“一次性使用医用橡胶检查手套”5双、“威高带针可吸收性外科缝合线”5支;2、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上缴国库。
对兰州时光妇儿医院有限公司进行了:1.罚款:金额3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以上处罚内容共计贰项,罚没款合计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30000.00元
兰州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0
4
(兰城)市监罚﹝2024﹞58号
该公司持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36201021923841,主要制作月子餐、面点,设置有面点区、食品储存区、食品加工区域、洗消区域等;在你公司食品操作间的操作台上发现标识为鲜冻青虾仁5袋,保质期18个月,储存条件18度以下储存,标识有营养成分表、配料表,但未标示有生产日期、净含量、生产厂家等信息;该虾仁是2024年1月31日从兰州海中源水产品批发以每袋45元的价格购进5袋,合计货值金额225元;该虾仁是制作月子餐配餐的食品原料,主要是制作月子餐海鲜粥使用,没有定量添加,也没有建立使用记录,因为是制作月子餐,不单独售卖。一共进购了5袋,除查获的5袋外再无库存,查获的5袋中其中1袋已开封进行使用。其次在食品操作间的原料柜内发现1瓶“锦海味星火味椒盐”保质期18个月,生产厂家河南锦海味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45克、储存条件是在干燥、阴凉、通风处储存,未标示生产日期信息。该味椒盐是2023年12月20日以每瓶7元的价格从超市购进1瓶,该食品是制作饭菜的调味料,除查获的1瓶外,再无库存,故货值金额为7元;查获时该食品原料正在使用,没有定量添加,也没有建立使用记录。该食品原料无法提供相应的供货商资质及购货凭证。另查,在食堂操作间的操作台上发现的“Q弹鲜活鲜参”(初级农产品),是以每只35元从兰州海中源水产品批发购进了40只,但无法提供鲜参的供货商资质及相应的购货凭证。上述查获的鲜冻青虾仁5袋、1瓶“锦海味星火味椒盐”合计货值金额为232元。
1、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锦海味星火"味椒盐1瓶、“鲜冻青虾仁”5袋、2、处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
30000.00元
兰州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19
5
城消行罚决字﹝2024﹞第0069号
兰州时光妇儿医院有限公司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给予兰州时光妇儿医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陆仟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6600.00元
兰州市城关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02-26
6
(兰州)市场罚﹝2023﹞396号
2023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312号的兰州时光妇儿医院有限公司2023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312号的兰州时光妇儿医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处正在使用的3部电梯,检验日期:2021年11月23日;检验结论:合格;下次检验日期:2022年11月、使用单位名称为兰州时光妇儿医院有限公司,1部杂物电梯,由甘肃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于2022年6月出具了该部电梯的《杂物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标示:使用单位名称为兰州时光妇儿医院有限公司,检验日期:2022年06月20日;检验结论:合格:下次检验日期:2023年06月。执法人员通过“甘肃省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平台”查询发现,以上3部电梯未依法办理使用登记。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兰城市监特令[2023]特设03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并于2023年9月15日前办理使用登记。
2023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312号的兰州时光妇儿医院有限公司2023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312号的兰州时光妇儿医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处正在使用的3部电梯,检验日期:2021年11月23日;检验结论:合格;下次检验日期:2022年11月、使用单位名称为兰州时光妇儿医院有限公司,1部杂物电梯,由甘肃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于2022年6月出具了该部电梯的《杂物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标示:使用单位名称为兰州时光妇儿医院有限公司,检验日期:2022年06月20日;检验结论:合格:下次检验日期:2023年06月。执法人员通过“甘肃省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平台”查询发现,以上3部电梯未依法办理使用登记。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兰城市监特令[2023]特设03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并于2023年9月15日前办理使用登记。另查明,在调查期间当事人于2023年9月14日办理了3部电梯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当事人在责令整改期间对未办理使用登记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改正,对未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违法行为不做处罚。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涉案3部电梯,罚款4万元,上缴国库。
40000.00元
兰州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