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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谷掌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董晨旭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6MADJG2BN9R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路2588号乌鲁木齐绿地中心101号商务办公楼25层办公8室(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阜市监处罚〔2025〕120号
谷掌柜嗗无忧配方驼乳粉由当事人委托乌兰察布蒙帝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共生产两个批次,2025年2月21日生产555罐,2025年5月26日生产486罐。这款驼乳粉按1吨料中包含17.8kg复配营养强化剂的比例投料生产,生产的两批次驼乳粉中复配营养强化剂的投料比例相同。生产日期为2025年2月21日谷掌柜嗗无忧配方驼乳粉投料200.14kg ,其中复配营养强化剂投料3.56kg(包含复配维生素使用0.4kg,复配矿物质使用0.4kg,碳酸钙使用2.6kg,牛磺酸使用0.16kg)。维生素E、维生素B6、叶酸均属于复配维生素中的一种,不属于新食品原料。根据生产批号2025010918复配维生素检验报告中营养素指标维生素E(mg α-TE/g)66.06、维生素B6(ug/g)5797、叶酸(ug/g)1942,计算出该批次驼乳粉中维生素E添加量为132mg/kg,维生素B6添加量为11.58mg/kg、叶酸添加量为3880ug/kg(计算公式:VE:(0.4kg*66.06)/200.14kg=132mg/kg、VB6:(0.4kg*5797)/200.14kg=11.58mg/kg、叶酸:(0.4kg*1942ug/g)/200.14kg=3880ug/kg),该款产品针对人群为中老年,符合GB 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表A.1(续)维生素E调制乳粉(儿童用乳粉和孕产妇用乳粉除外)使用量100mg/kg~310mg/kg、维生素B6调制乳粉(儿童用乳粉和孕产妇用乳粉除外)使用量8mg/kg~16mg/kg、叶酸调制乳粉(儿童用乳粉和孕产妇用乳粉除外)使用量2000ug/kg~5000ug/kg中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规定。 夺冠驼儿童成长驼乳粉由当事人委托乌兰察布蒙帝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共生产一个批次,生产日期为2025年5月26日,该批次驼乳粉生产619罐,每罐500克。上述驼乳粉配料表中含有透明质酸钠(添加量20mg/100g),透明质酸钠为新食品原料,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5年7月2日发布的2025年第4号《关于D-阿洛酮糖等20种“三新食品”的公告》“透明质酸钠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2.婴幼儿、孕妇和哺乳期妇女不宜食用,标签、说明书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及解读《关于D-阿洛酮糖等20种“三新食品”的公告》(2025年第4号)中“鉴于透明质酸钠(提取法)在婴幼儿、孕妇和哺乳期妇女人群中的食品安全性资料不足,从风险预防原则考虑,上述人群不宜食用。”相关规定,上述驼乳粉在食品外包装上未标注孕妇和哺乳期妇女为不适宜人群。当事人生产619罐夺冠驼儿童成长驼乳粉,销售价格为27.5元每罐,货值金额为17022.5元。当事人共销售211罐(其中11罐为赠送)夺冠驼儿童成长驼乳粉,当事人自2025年8月20日发布召回公告,共召回夺冠驼儿童成长驼乳粉106罐,违法所得为2585元。 谷掌柜驼奶猴头菇铁棍山药粉这款产品在外包装上未发现驼奶、猴头菇、铁棍山药粉同一内容反复出现,也未在外包装及配料表中强调驼奶、猴头菇、铁棍山药粉的价值、特性,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4.3“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某种配料或成分而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不需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2月26日发布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四十、关于不要求定量标示配料或成分的情形“只在食品名称中出于反映食品真实属性需要,提及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时,不需要标示该中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只强调食品的口味时也不需要定量标示。”之规定。
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7022.5元,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585元; 2、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17022.5元。
17022.50元
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2
2
昌阜市监处罚〔2025〕113号
新疆谷掌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于2024年04月18日成立,2025年1月15日,公司住所由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万盛大街568号A3办公楼04-01-01变更至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博峰西路S4幢2层S4-2-15号-1。当事人变更时提供的住所证明显示:不动产权证明权利人系龚*珍、李*,不动产坐落于阜康市博峰西路S4幢2层S4-*-15号,不动产单元号:652302001005**,租赁期限自2024年12月17日至2026年12月16日。 2025年6月25日我局发调档函至阜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不动产单元号“652302001005**”的不动产权利人及坐落地址的信息。当日收到阜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回执说明该不动产单元号坐落:阜康市博峰西路S4幢2层S4-*-11号,权利人:龚*珍、李*。新疆谷掌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办理变更登记时,向登记机关提供的不动产权证明与阜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存档的不动产信息不符。因阜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系统中未查询到新疆谷掌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现住所“阜康市博峰西路S4幢2层S4-2-15号-1号”的信息,2025年8月11日,我局向阜康市房产服务中心发调档函,同日收到回执函,函中确认无“阜康市博峰西路S4幢2层S4-2-15号-1”的房产信息,阜康市博峰西路S4幢2层S4-2-15号房产的所有权人为严*、刑*,亦与新疆谷掌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变更登记时提供的信息不符。2025年6月24日,不动产单元号“652302001005GB00096F**”委托代理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明文件与阜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留存的档案一致,且委托代理人、权利人未与新疆谷掌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不存在租赁关系。该场所从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前处于空置状态,2025年3月12日权利人将该不动产租赁给他人。 当事人未在住所地开展相关业务,未在住所地生产、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未在阜康市进行开户活动,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罚款6万元。
60000.00元
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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