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凯美辉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冰镁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2599801612D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南宁市西乡塘区华西路38号大和平华西商业城3号楼180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8-27
(2024)桂0103民初799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南宁凯美辉商贸有限公司
南宁市汇福生鲜有限公司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
2022-01-14
(2021)桂1103民初340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南宁凯美辉商贸有限公司
贺州市千鲜汇食品配送有限公司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3
2019-06-26
(2019)桂0107民初90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南宁凯美辉商贸有限公司
南宁市阔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7-25
(2025)桂0107民初12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南宁凯美辉商贸有限公司
贵州速顺配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2
2024-07-12
(2024)桂0103民初799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南宁凯美辉商贸有限公司
南宁市汇福生鲜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7-23
2022-06-28
(2022)桂1103执46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南宁凯美辉商贸有限公司、贺州市千鲜汇食品配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1-03-25
2019-07-30
(2019)桂0107民初90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南宁凯美辉商贸有限公司与南宁市阔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1835.00元
民事案件
3
2021-03-23
2021-02-01
(2020)桂0107民初7905号
合同纠纷
广西南宁凯美辉商贸有限公司与广西翌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广西翌捷宅配速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南西市监处罚〔2024〕201号
2024年3月26日,我局收到举报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凯风路90号万福广场尚美生活超市(万福广场店)购买了一个尚美超市的塑料袋,商品条码为:6928671014017,条码扫进去都是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镇富华通胶袋厂,而该厂条码为6945868700164, 监制商为广西南宁凯美辉商贸有限公司,经过查询该商品条码得知该条码属于安徽玉久包装有限公司所有,因此该公司涉嫌冒用其他公司商品条码。
2024年4月10日,我局收到①举报(单号:21450100002024041007789128)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灵川县城南市场二楼薇建百货超市、②举报(单号:21450100002024041007789061)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鲁山路8号物美多超市、③举报(单号:21450100002024041007788881)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老菜市场一家人超市(大风山店)、④举报(单号:21450100002024041007791057)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灵川县灵川镇南路4号旺角广场一家人超市(旺角广场店)提供的塑料袋均有上述涉嫌冒用其他公司商品条码的情况,监制商均为广西南宁凯美辉商贸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广西南宁凯美辉商贸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检查中未发现以上被举报超市的塑料袋。
2024年4月18日,执法人员通过举报人提供的塑料袋照片查询得知,①临桂物美多百货超市塑料袋商品条码属于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所有,②桂林市象山区一家人百货超市塑料袋商品条码属于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镇富华通胶袋厂所有,③桂林尚美百货有限公司塑料袋商品条码属于安徽玉久包装有限公司所有,④灵川县薇建百货超市有限公司城南店塑料袋商品条码属于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镇富华通胶袋厂所有,⑤七星区一家人自选超市灵川分部塑料袋商品条码属于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镇富华通胶袋厂所有。
2024年4月19日,广西南宁凯美辉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到我局配合调查,就该公司涉嫌冒用其他公司商品条码的有关情况等进行说明,并提供了临桂物美多百货超市、桂林市象山区一家人百货超市、桂林尚美百货有限公司、灵川县薇建百货超市有限公司城南店、七星区一家人自选超市灵川分部的《购销合同》,被委托生产厂家安徽新发塑业有限公司、安徽志峰包装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采购合同》,我局依法制作了《询问笔录》及《证据提取单》。
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相关依据,建议对当事人作出从轻处罚如下:
责令其立即召回、下架违法产品并处罚款壹仟元整(1000.00),上缴国库。
1000.00元
南宁市西乡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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