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津中和爱行玩具零食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显前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623MACWKN1308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中和镇清河社区板栗湾社1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昭盐处罚〔2025〕170号
当事人称过期食品具体进货时间已经忘记,供货商为盐津中和大树子百货店杨大雄,货物都是由杨大雄直接送货上门。伊利纯牛奶是进了一件24盒,进货的价格是2.5元每盒,销售的价格是3元一盒,现在剩余7盒未售出;卫龙亲嘴烧进货价格是0.3元一包,销售价格是0.5元一包,一共购进了40包,售出了33包,还有8包未售出。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进货单据已经丢失。因无法确定销售时食品是否已经超过保质期,故不予计算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为24.5元。
调查认定的事实:一、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二、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
一、对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依法从轻处罚的”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进行如下处罚: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处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二、对于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进行如下处罚:警告。
综上所述,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三、处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2000.00元
盐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