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溪县明玉清诊所(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明玉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24MA48GULUXJ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竹溪县城关镇幸福路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竹溪市监处罚〔2023〕75号
经调查查明,上述品规酒乌梢蛇是当事人于2022年2月份从药师帮上购进的,共购进了1大袋即100g(10g/袋*10袋),购进价96.6元/大袋,售价1.5元/克。当事人陈述,购进的订单记录及票据等资料已经丢失,无法提供。因当事人已提供了上述品规红参片进货票据、供货资质、法人授权委托书等材料,故对该中药饮片依法予以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根据以上调查信息,认定当事人违法购进药品的货值金额为150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详细销售使用记录,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之规定,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
1.没收酒乌梢蛇(7小袋);
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