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德众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赛德仓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40521MA76KWBA31 | 所属地区:宁夏 |
| 企业地址:中宁县宁安镇悦泽电子商务大厦10层15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9-04
(2024)内0624民初2668号
租赁合同纠纷
惠农区永鑫力源机械设备租赁站
宁夏德众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
2023-01-12
买卖合同纠纷
宁夏中宁赛马水泥有限公司
宁夏德众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县人民法院
3
2023-01-04
(2022)宁0521民初267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夏中宁赛马水泥有限公司
宁夏德众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宁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4-19
2024-10-21
(2024)宁0521民初273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孙**、宁夏德众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4-09-26
2023-12-01
(2023)内2921民初358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赵**、宁夏德众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中宁人社监罚字﹝2024﹞第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对我局给该公司下发《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逾期不回复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共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30000.00元
中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08-23
2
中宁人社监理字﹝2024﹞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限该公司七日内支付刘正杰、康文奇等29人2023年4月-11月工资395884.00元。
395884.00元
中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05-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