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冲市李培昌食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凡龙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581MA6PHTMG3N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天成社区居民委员会忠勇路小区49号商铺3-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保腾处罚〔2026〕22号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5月19日经我局核准登记在腾冲市腾越镇天成社区居民委员会忠勇路小区49号商铺3-5号从事预包装食品、奶制品、调味品销售等的经营活动。2025年5月份,当事人从一上门推销国泰味精、莎麦鸡精的流动商贩处进购了包装上标有“九九国泰”注册商标,生产商为四川国莎实业有限公司的国莎国泰味精110袋(详细情况如下:1、以1.45元/袋的价格购进100克/袋的50袋,生产日期2025/02/13;2、以2.90元/袋的价格购进200克/袋的50袋,生产日期2025/03/10;以5.50元/袋的价格购进400克/袋的10袋,生产日期2025/03/10),包装上标有“莎麦”注册商标,生产商为四川国莎实业有限公司的国莎莎麦鸡精60袋(详细情况如下:1、以14.00元/袋的价格购进454克/袋的10袋,生产日期2025/03/26;2、以3.00元/袋的价格购进100克/袋的50袋,生产日期2025/05/12),进购货款共计562.50元。
购进上述商品后,当事人在其食品店内进行加价销售,国莎国泰味精的零售单价分别为100克/袋的1.60元/袋、200克/袋的3.20元/袋、400克/袋的为6.00元/袋,国莎莎麦鸡精零售单价分别为100克/袋的3.40元/袋、454克/袋的15.00元/袋。
截至查获之日,当事人共销售了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国莎国泰味精67袋(100克/袋的38袋;200克/袋的25袋;400克/袋的4袋),销售收入164.80元,获得利润15.20元;国莎莎麦鸡精16袋(454克/袋的7袋;100克/袋的9袋),销售收入135.60元,获得利润10.60元。
上述国莎国泰味精、国莎莎麦鸡精经我局委托“九九国泰”“莎麦”商标的所有人四川国莎实业有限公司进行鉴定后,该公司出具《鉴定书》1份,鉴定结论为:“1.上述产品外包装的防伪标记不是我公司产品使用的防伪标记。2.上述产品非我公司生产,我公司从未委托任何单位、个人及关联人生产‘莎麦’、‘九九国泰’注册商标产品,上述产品属侵犯我公司‘莎麦’、‘九九国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属假冒我公司产品。”。对照四川国莎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国莎产品价格表,当事人进购的上述产品价格明显低于出厂价,当事人在进购时未索票索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法提供上游供货商的信息及联系方式。
综上,当事人违法经营的国莎国泰味精、国莎莎麦鸡精共获得销售收入300.40元,获得利润25.80元,按销货价计,货值金额共计620.00元。
一、没收侵犯“九九国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国莎国泰味精43袋(1、100克/袋的12袋、2、200克/袋的25袋、400克/袋的6袋)、侵犯“莎麦”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国莎莎麦鸡精44袋(454克/袋的3袋、100克/袋的41袋);
二、没收违法所得25.80元;
三、罚款3000.00元。
以上两项罚没款合计3025.80元。
3000.00元
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