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县东方液化气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汪汉桥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3053467034139XD | 所属地区:河北省 |
| 企业地址:清河县郎吕坡村东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清市监处罚〔2025〕22号
2025年9月9日,清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李来兴、郭云龙对清河县东方液化气站的进行检查,发现该站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并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的相关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
2025-11-12
2
清城罚决字﹝2025﹞第003号
该单位卸车区防爆电源分线盒缺少多个螺丝栓。
1、限期改正;2、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清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4-07
3
清城罚决字【2025】第3号
2025年3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清河县东方液化站卸车区防爆电源分线盒缺少多个螺栓,存在安全隐患。
已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清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4-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