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清河县东方液化气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汪汉桥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3053467034139XD所属地区:河北省
企业地址:清河县郎吕坡村东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清市监处罚〔2026〕80号
经查,当事人在清河县从事液化石油气销售,当事人购进了3000Kg该批液化石油气(规格型号商品丙烷、生产日期/批号:2025.9.17),该产品成本7.9元/Kg,售价8.8元/Kg,产品货值金额26400元;共销售了2995Kg,5Kg被抽检封样,总计卖了26356元,违法所得2695.5元。
1、没收液化石油气5Kg;2、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倍罚款26576元;3、没收违法所得2713.5元。合计罚没款29289.5元,上缴国库。
26576.00元
-
2026-04-24
2
清市监处罚〔2025〕22号
2025年9月9日,清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李来兴、郭云龙对清河县东方液化气站的进行检查,发现该站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并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的相关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
2025-11-12
3
清城罚决字【2025】第3号
2025年3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清河县东方液化站卸车区防爆电源分线盒缺少多个螺栓,存在安全隐患。
已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清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4-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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