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州区福至食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范随群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607MA4BPYH01E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襄州区伙牌镇四季青农贸城八区、八栋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襄州市监处罚〔2026〕41号
经查,襄州区福至食品店(范随群)2025年9月26日销售给湖北省工业建筑学校的食用农产品(姜)于2025年9月23日经代办人员:付明华从山东省泰安市大王村农户手中购进40斤(20kg),采购价格:4.5元/斤(2.25元/kg),购进总价:180元(40x4.5=180元),截至2025年12月8日检查之日止,已销售40斤,销售价格:5元/斤(2.5元/kg),货值金额200元(40x5=200元)、违法所得200元(40x5=200元)。
2025年8月10日销售给唐河县谷哥(涂雪杰是唐河县谷哥家属)经营场所的食用农产品(姜)是唐河县谷哥(涂雪杰是唐河县谷哥家属)经营场所提前预定后经代办人员:付明华从山东省泰安市大王村农户手中购进数量:50箱(17斤/箱),采购价格:51元/箱(3元/斤),购进总价:2550元,销售价格:53元/箱(3.1176元/斤),截至2025年12月8日检查之日止,已销售数量:50箱(17斤/箱),销售价格:53元/箱(3.1176元/斤),货值金额2650元(50箱x53元/箱=2650元)、违法所得2650元(50箱x53元/箱=2650元)。
襄州区福至食品店(范随群)经营场所销售两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姜)违法所得共计2850元(200+2650=2850元)。
襄州区福至食品店(范随群)通过经办人:付明华采购食用农产品时,按3分每斤给予代办人员:付明华费用,采购价格以农户实际销售价格为准。当事人查看检测报告后,张贴了召回公告,但因时间太久,未召回到相关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姜)。...[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鉴于当事人有减轻处罚情形,依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设定了罚款的上、下限的,罚款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一)减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 10%以上、下限值(不含下限值)以下范围内确定”之规定,本案取值范围 5000(50000×10%)元至50000元之间,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850元;
2.处罚款5000元。合计:7850元。
5000.00元
襄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