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县房山镇郭美玲小吃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美玲 | 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320722MA1XQM2P8E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房山镇上泉路82号从东向西第三间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市监处罚〔2025〕X00065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主要以制作销售鸡排为主,且当事人是正新鸡排的加盟店,所以当事人都是从正新鸡排的订货软件上订购原材料,然后由总部直接发货。当事人自2023年11月至2025年5月22日期间店铺一直处于停止经营状态,2025年5月23日,当事人重新开始营业,直至2025年6月3日东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店内检查后,当事人就停止经营了,所以当事人自2024年01月18日至2025年6月3日被检查当日,共经营了12天,销售额共计510元,成本约400元。故本案货值金额共计510元,违法所得共计51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处罚。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510元,
二、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东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