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南宁市武鸣区兴成车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梁炳勇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122MA5L6PKH2Y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广西南宁市武鸣区标营路1号万隆国际D1区A幢0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武市监处罚〔2023〕367号
2023年7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广西南宁市武鸣区标营路1号万隆国际D1区A幢08号的南宁市武鸣区兴成车行进行执法检查。现场使用经广西壮族自治区计量检测研究院检定的钢卷尺(证书编号:线纹字第 230102392号)测量该经营部在售的1辆TDT22048Z型绿源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为530mm。执法人员对上述电动自行车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2023年7月21日,经局领导批准同意立案。2023年7月2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等取证工作。 经查,2023年3月,当事人以2300元/辆的价格从贵港市绿源电动车生产厂家购进TDT22048Z型绿源电动自行车3辆,购进时电动自行车标配的鞍座长度均是350mm。之后,当事人为了车辆美观和满足顾客的需求,用自行从网上购买的长度为530mm的鞍座对其中1辆TDT22048Z型绿源电动自行车进行了改装,并摆放于店内进行销售。2023年7月21日,执法人员使用经广西壮族自治区计量检测研究院检定的钢卷尺(证书编号:线纹字第 230102392号)测量当事人在售的TDT22048Z型绿源电动自行车1辆,鞍座长度为530mm。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7月21日现场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改装1辆TDT22048Z型绿源电动自行车的事实。 2.2023年7月27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将上述1辆型号为TDT22048Z型绿源电动自行车标配的鞍座长度350mm改成530mm长的鞍座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受托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证明受托人的受托权限及期限。 5.受托人提供的当事人经营者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者及受托人的身份情况。 6.当事人提供的上述1辆型号为TDT22048Z型绿源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电动自行车出厂时合格的状态。 7.受托人提供的电动自行车购进凭证,证明当事人共购进TDT22048Z型绿源电动自行车共3辆的事实。 8.2023年7月21日拍照于广西南宁市武鸣区标营路1号万隆国际D1区A幢08号门面的现场情况并经确认的照片3张共3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023年8月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南武市监罚告〔2023〕36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应享有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电动自行车销售者,为了车辆美观和满足顾客的需求,对电动自行车实施了改装长度大于国家强制性标准长度的鞍座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条:“电动自行车的销售者、维修者、配件销售者和品牌售后服务提供者等单位和人员不得对电动自行车实施下列行为或者为其提供服务:……(七)其他改变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车辆结构、尺寸和主要技术参数,或者安装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装置的行为。”的规定,属改变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辆尺寸的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七)项,依据《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每辆车处一千元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在我局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元
南宁市武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